险农民工九成伤残金落包工头手 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为湖北农民工叶守朝办理一次性伤残“仲裁调解”时,不告诉对方政策依据,不按照《工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办事,而是采取蒙蔽手段。调解书中付款内容只列有关项目,不注明具体金额,模模糊糊地确定总金额数字,骗取对方在仲裁调解书上签字。叶守朝四级伤残,按照《工伤条例》规定,以本人月平均公资和伤残等级算下来,他的一次性伤残金应得30多万元,但调解书中的伤残金部分只有3万多元,占应得伤残金的一成,其余的九成补助金则莫明其妙地落在了包工头名下。 2007年春节刚过,湖北英山县农民工叶守朝带着一家人的希冀和企盼来到山西朔州,于正月初八到西沙河煤矿井下耙煤。井下一线工作环境条件虽然较差,而且危险性较高,但他因每月能挣到近四千元的工资,还是感到无比的欣慰。 然而,看着仲裁调解书。天有不测风云,叶守朝到西沙河煤矿仅干了三个月。5月23日的夜班,他在井下耙煤时便遭塌方砸伤,住在朔城区人民医院,检查后于当天转太原天一手外科医院进行治疗,三个月后出院。8月7日,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给予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6万元整”的仲裁调解。叶守朝因文化知识和政策法律知识较低,便按照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要求,在“仲裁调解书”上签了字。 叶守朝按调解书规定的项目拿到了3万多元的一次性伤残金后(元包扩其他费用),便坐车回湖北老家。一路上,他觉着拿这么点钱怎么也不对,便通过咨询有关人员,于8月8日到湖北英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致残程度为“四级”。 叶守朝委托了代理人,并找到一份《工伤管理条例》进行维权。他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细细算了一笔帐:一次性伤残补助为18个月×3500(月平均工资),计元;一次性伤残津贴为96个月×3500×75%,计;两项合计为元。 叶守朝看了所算出的应得伤残金后,与受托人又研究了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那份“仲裁调解书”:“由矿方一次性支付共计陆万元”(包括住院护理费、住院火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2万多元)。其中第四条则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叶守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矿方代理人胡志强领取。”叶守朝终于明白了他在出院回老家后,包工头胡志强派人到家里威逼结算的原因:那就是结算后,他可以从朔城区劳动工伤保险所拿到本属于叶守朝的大部分伤残金(他先付3万多元,然后得30多万元)。 叶守朝明白一切后,多次找朔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他办理仲裁的同志。但他们都说:“在仲裁书上签了字就相当于法院的判决,闹也没用。”后来叶守朝找朔城区劳动工伤保险所,他们给填了一份“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该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四级伤残所享受的补助和年龄在35岁——50岁应补助的月份及百分比进行计算的。但“本人工资”则未按叶守朝在西沙河工作三个多月的平均工资(每月3500元)计算,而是按月标准1538元计算的。当叶守朝的委托代理人就此找朔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工伤保险的副局长时,对方说:“不按本人工资算,就按朔州市职工平均工资,这是我规定的。 叶守朝及其随行人员在朔州租住着寒冷的房子等待结算他的一次性伤残金;而且他已没有希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按四级伤残和本人月平均工资来计算(30多万元),便决定按朔城区工伤保险所填的“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算的(元伤残金)领取。但他又找了几次,朔城区工伤保险所的同志就连这些钱也不予领给了。他们的理由是:需矿方签字。而矿方让找包工头。包工头胡志强又不出现。 叶守朝是否还是只能领取“调解书”规定的3万多元伤残金?其余九成伤残金是否还要落入包工头手中?而在朔城区又有多少类似叶守朝的人同样遭遇到如此的待遇!…… 希望相关部门对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劳动部门的行为及整个内幕进行调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本报对事态的发展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