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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汇票的填制关he汇票的基本知识

时间:2012-08-23 04:05来源:杨中宇 作者:出书专家 中国法律网

汇票 属于资金单据,它可以代替货币进行转让或流通。因此,汇票 是一种很重要的有价证券。为了防止遗失,一般汇票 有两张正本,即FIRST EXCHANGE和 SECOND EXCHANGE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两张汇票 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后到无效。银行在寄送单据时,一般也要将两张正本汇票 分为两个邮政班次向国外寄发,以防在邮程中丢失。汇票 的使用方式有“顺汇法”和“逆汇法”两种。 逆汇法是指出口商开出的汇票 ,要求付款。 顺汇法是指进口商向其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 ,寄给出口商,出口商凭以向汇票 上指定的银行取款。
一、托收项下汇票 的填写托收结算方式汇票 的填制,有九个项目需要填写:
(1) 托收汇票 须在出票条款栏内或其他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
(2)汇票 号码(NUMBER),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3) 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即托收总金额,也就是发票金额;先打币制,紧接着是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的金额,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应端正地打在虚线内,不得涂改。
(4) 出票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一般由银行代填。
(5) 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TENOR AND MODE OF PAYMENT),支付方式一般为D/P 或者 D/A ,填写在 AT 的前面,付款期限应填写在 AT 与 SIGHT 的中间。如远期见票后60 天,则填“AT 60 DAYS SIGHT”;如为“即期”,则为“AT*****SIGHT”。
(6) “收款人栏目”一般填写托收银行。
(7) 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先打货币名称,再用英文大写表明托收金额,大小写应相一致。句尾加打一个“ONLY”。
(8) 付款人(DRAWEE),即汇票 右下角的“TO”栏,根据合同规定填写买方(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9) 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在汇票 右下角打出或盖上出口方公司名称并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信用证项下汇票 的填写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汇票 缮制,不仅要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还要符合汇票 的规范制法。
⑴出票依据(DRAWN UNDER)“出票依据”是表明汇票 起源于交易是允许的。一般内容有三项:即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出票依据是说明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汇票 的金额履行保证付款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信用证项下汇票 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⑵利息(INTEREST)此栏填写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利息率。若没有规定,此栏留空。
⑶号码(NUMBER)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⑷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一般填写确切的金额数目。除非信用证另规定,汇票 金额所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在通常的情况下,汇票 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但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为限。如果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则有10%的增减幅度。
⑸付款期限(TENOR)汇票 期限(TENOR)的填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即期的汇票 ,要打上“AT SIGHT”。在汇票 “AT”与“SIGHT”之间的空白处用虚线连接,表示见票即付。如远期汇票 ,应在“AT”后打上信用证规定的期限。
信用证中有关汇票 期限的条款有以下几种:
1、 以交单期限起算日期。如 “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此条款规定付款日期为对方柜台收到单据后的60天,因此在填写汇票 时只须写:“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注意,信用证中的“OUR COUNTER”(我们的柜台),系指开证行柜台,而在实际制单中,应改为“YOUR”(你们的)的柜台,指单据到达对方柜台起算的60天了。
2、 有的汇票 是以装船日期为起算日期的。如“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No. available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by drafts”.那么在制单时就要填写“30 days after B/L date”。制单时,从提单日期起算30天。.
3、 也有少数汇票 的起算日期是以发票日期起算的。如:“Drafts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因此,在制单时应在此栏目里填写:“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从发票开出日期起算的60天了。
(6)受款人(PAYEE)受款人又称收款人(PAYEE),收款人一般是汇票 的抬头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当事人。有的是以出口商或以其所指定的第三者为受款人。在国际票据市场上,汇票 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 记名式抬头(DEMONST RA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XXX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XXX),这种类型的抬头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种。
2、 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仅付给XXX人”(PAY TO xxx ONLY)或“限付给XXX人,不许转让” (PAY TO XXX ONLY ,NOT TRANSFERABLE)。
3、 持票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持票人”(PAY TO BEARER)。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汇票 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银行指示为抬头的。
常见的信用证对汇票 的受款人一般有三种做法:
① 来证规定由中国银行指定或其他议付行,或来证对汇票 受款人未作明确规定。通常汇票 的受款式人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
② 当来证规定由开证行指定时,在汇票 的这一栏目应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的名称)。
③ 当来证规定由偿付行指定时,在汇票 的这一栏目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偿付行名称)。
⑺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用大写英语文字表示,并在文字金额后面加上“ONLY”,以防止涂改。如:“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FIV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信用证使用的货币、上面所使用的小写金额应与大写金额相一致。
(8)付款人及付款地点汇票 的付款人(PAYEE)即汇票 的受票人(DRAWEE),也称致票人。在汇票 中表示为“此致XXX”。凡是要求开立汇票 的信用证,证内一般都指定了付款人。如果信用证没有指定付款人,按照惯例,一般做成开证行为付款人。
填制汇票 的一般做法是:
1、 当信用证规定须开立汇票 而又求明确规定有付款人时,应理解为开证行就是付款人,从而打上开证行的名称、地址;
2、 当信用证的条款为:“DRAFTS DRAWN ON APPLICANT”时,应填写该信用证的开证人名称及地址;
3、 当信用证要求为:“DRAWN ON US”时,应理解“US”为开证行名称及地址。还有,付款人旁边的地点就是付款地点。它既是汇票 金额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绝证书做出地。
(9)、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 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汇票 的出票人栏目,一般打上出口商的全称,并由出口商经理签署或盖章。汇票 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按来证照打。汇票 的出票人也应当同其他单据的签署人名称相符。汇票 必须注明出票地点,因为如果在一个国家出票,在另一个国家付款时,假如发生争议,确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依据,来判断汇票 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使之有效。对此,各国采用出票地法律或行为地法律的原则,即以出票行为的当地法律,认为汇票 已具备必要项目而生效时,付款地点也同样认为有效。
三、在填制汇票 时应注意的项目
汇票 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如来证金额有“大约”(ABOUT)字样,则可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汇票 收款人栏一般填写议付行。⑶汇票 付款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详细填制,如无规定,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汇票的基本知识

一、定义
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索款要求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英国《票据法》)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①写明汇票名称,②出票日期和地点,③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④收款人,⑤汇票币种和金额,⑥付款期限,⑦付款地点和付款人名称,⑧出票人名称和签字。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加注汇票的编号、出票条款、付对价文句等,但这与当事人的责任无关。
ACCEPTED
12 April, 2004
Payable at Midland Bank Ltd. London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ed
Due 11 July, 2004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 5 April, 2004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Honda Co.,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T Bank of Europe, London For ABC Co., Beijing
Signature

(一)写明汇票名称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要求注明“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或“Draft”字样,英国的《票据法》无此要求,实务中都加注“汇票”字样。

(二)出票日期和地点
列明出票日期有三个作用:
l 确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23条、第34条分别规定的见票后固定时期。付款汇票、见票即期付款汇票必须在出票日后一年内提示要求承兑或提示要求付款。
l 确定到期日。付款期限是出票日后若干天/月付款的,从出票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l 确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出票时未注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取得汇票时应补注出票日期,否则将被认为有必要项目不全的不符点。
汇票日期写法分为:欧式(DD/MM/YY)和美式(MM/DD/YY)二种写法,如:2004年7月25日,写法如下:
欧式: 25 Jul., 2004; 25.07.04; 25. July, 2004; 25, Jul., 04
美式:Jul. 25, 2004; 07.25.04; July 25, 2004; Jul. 25, 04
当年、月、日全部采用数字表示时,为避免混淆,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如Jan. Feb. March... 或January February March...)而不要使用数字(ISBP Para 19)
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地址相同,一般与出票日期相连,国际汇票应注明出票地点,因各国均采用行为地法律原则,即按出票地点的国家法律来确定必要项目是否齐全,汇票是否成立有效。

(三)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书面:包括印刷、手写和打字等,但不能以铅笔或类似书写工具做成。
支付命令:用英语的祈使、命令的语气(如:Pay to AB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不能使用商量或请求语气书写(如:We would be glad if you will pay..., Would you please pay)
无条件:即不能附带任何限制性的支付条件,不能是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如:Pay to C Co. providing the goods they supply are complied with contract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使用特殊资金支付的命令,仍是有条件的支付命令,不能接受。如:Pay to ABC Co. from our No.2 account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支付命令连接着可以借记某人账户,则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如:Pay to AB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and charge/debit same to applicant’s account maintained with you.
支付命令连接着发生汇票交易的陈述也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如:Pay to ABC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drawn under LC No.XXX issued by XYZ Bank, Tokyo dated on Jun. 27, 2004.
注:汇票中是否写上“收到对价(Value received)”都不影响汇票的有效性。

(四)收款人
即汇票上记名的债权人,常称为抬头。习惯上只写收款人名称,不写地址(见英国《票据法》第7条解释)。汇票抬头分为三种:
1、性抬头(记名抬头):不得转让给其他人。例如:
l 仅付...人Pay to Davis only
l 支付......人,不得转让 Pay to Davis not transferable
l 支付......人,在空白处注明“不可转让(Not transferable)”字样。
2、性抬头: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例如:
l 支付......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 支付......或其指定人(Pay to ABC Co. or order)
l 支付......(Pay to ABC Co.)
注:根据英国《票据法》第8条第4分条规定:这种写法当作“支付......或其指定人”来看待。
3、抬头:仅凭交付而转让,不需背书。例如:
l 支付来人Pay to bearer
l 支付......或来人Pay to ABC Co. or bearer
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来人作为收款人,英国则允许,但都不允许留空。
五)汇票币种和金额
1、书写规范
汇票金额分别以大写(in words)和小写(in figures)表示,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者以大写为准,实际做法多是退票,要求出票人更改相符后再行提示付款。大写金额的货币一般打在金额之前,金额之后加“ONLY”表示整,如USD1005.30,有以下几种写法: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Point Thirty Only.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Point Three Zero Only.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 Thirty Only.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30/100 Only.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Five and 30/100 Only.

2、确定的金额
金额必须确切,不能用大约或选择性的表达方式。金额中含利息或要求分期支付或要求以其他货币等值支付时,具体支付金额应能明确计算。

(1)利息: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5条规定:“即期付款或见票后若干天/月汇票,可由出票人加列利息记载,如果是其他付款期限的汇票,不能带有利息,如果加列利息则视为无记载。”,例如:

①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及利息—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由于未注明利率,根据英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汇票不能成立,但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5条规定“加上利息”视为无记载,而汇票本身是有效的。
②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加上利息按年率6%,从汇票出票日算至付款日止—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利息条款注明利率、起算日和止算日,可得出利息金额,假设出票日2004-9-23,付款日2004-10-23,则:
利息金额=1000 X 30 360 X 6 100=5美元
注:如果只注明利率,未注明起算日和止算日,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5条,从出票日起算,以付款日作为止算日,可以接受这样的汇票。

(2)分期付款。《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会期付款,但英国《票据法》规定允许。例如:
①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分期付款—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by instalments.,因分期付款记载笼统,付款人不易履行,不能接受。
②出票日后30天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采用10个相等的、连续的、按月的分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分期付款记载明确,可以接受。
注:如果加注违约规定,如:任何一期付款违约时,其余未付各期则到期(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 within two years after the date hereof provided that upon default in payment of any instalment the unpaid balance becomes due.),可以接受。

(3)等值其他货币:须注明汇率,例如:
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按现时汇率折成等值英镑支付—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现时汇率指付款当日的汇率折成英镑,可以接受。
注:如未注明折算汇率,是不能接受的,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六)付款期限
按不同的付款期限(Tenor),分为下列四种:
(1)即期付款—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Pay to ...: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需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付款期限,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远期付款—定期付款,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Payable at a determined future time:俗称远期汇票(Time/Usance/Term Bill)。

(Ⅰ)分为下列三类:
l 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XX days/X month(s) after sight: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从承兑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并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l 出票日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XX days/X month(s) after date: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并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l 提单日期/装运日期/说明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XX days/X month(s) after B/L date/shipment date/stated date.: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并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注:如果用提单日后XXX天表示票期,则装船日应视为提单日,即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ISBP Para 45 (iii))

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票期为提单日后60天,而提单日为2002年5月12日,则汇票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
①“提单日2002年5月12日后60日—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12 May 2002”;或,
②“2002年5月12日后60日—60 days after 12 May 2002”;或,
③“提单日后60日”,并且汇票表面的其他地方表明“提单日2002年5月12日—bill of lading date 12 May 2002”;或,
④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出票日后60日—60 days date”;或,
⑤“2002年7月11日—11 July 2002”,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日。(ISBP Para 45 (ii))
(Ⅱ)到期日的算法
AFTER:
At XX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即不含所述日期,以次日为起算日。如:见票后90天—at 90 days after sight,见票日即承兑日,如为4月15日,则从4月16日起算,详细计算步骤:
4/16 ~ 4/30 15天
5/1 ~ 5/31 31天
6/1 ~ 6/30 30天
7/1 ~ 7/14 14天 末尾一天计算到期日是90天的最后一天
90天,若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At X month(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At 3 months after 15 Jan.则到期日为4月15日,At 2 months after 31 Dec.则到期日为2月28日。

FROM:
UCP没有对使用“从……起”(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进行规定。UCP第47条提及的“从……起”和“在……之后”仅用于装运期限。当用“从……起”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是不包括提及的日期在内,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包括该日。因此,“从……起”和“在……之后”在用于确定定期汇票到期日时有相同的含义。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起算,也就是说,从3月1日起10日或3月1日后10日均为3月11日。(ISBP Para 45 (iv))

ICC434 R138案例中指出:从今天起一天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在今天付款,显然不合逻辑,这种情况哪里还有“延期”存在呢?(One day deferred payment credit from today is payable today, this is clearly illogical, for wherein does the deferment exist?),可见“From”包括所述日期来计算付款到期日是有缺陷的。

(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也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需要提示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如:固定在6月30日付款—On June 30 fixed pay to ...

提单日后XX天付款可以转换成固定日期付款汇票,如:At 30 days after B/L date/Jul. 15, 2004可写成:On Aug. 14, 2004 fixed 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4)不确定日期付款:凡注明“在一个确定日期付款 ”或“在一个或有事件发生时付款”都是无效汇票。如: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款—On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pay to ...。

(七)付款地点和付款人名称
付款地发生的付款、承兑、确定到期日及作出拒绝证书等票据行为均适用当地法律,有时出票人可在金额后写明以何地的货币偿付。
付款人名称和地址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付款人也称为受票人,是接受命令的人,他可以拒付,也可指定担当付款人付款,他不是确定付款之人。
注:英国《票据法》允许汇票开给二个付款人,但不允许开给二个付款人任择其一(A bill drawn on A or B is not permissible),因为这样的付款人是不确定的。

(八)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他要签字,承认自已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有效。如果签字是伪造的,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汇票无效。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签字,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或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加上“For”或 “On behalf of”或 “For and on behalf of”或 “Per pro.”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职务名称,如:
For ABC Co., Ltd., New York
John Smith Manager
出票人如为公司,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最好手签)加盖公司公章。
draft 汇票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收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实际业务中汇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倘未列明,可根据票据法予以确定。
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rn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quot;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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