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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含无效请求书影印件)

时间:2012-08-23 05:46来源:大脚猫de天下 作者:80印象馆 中国法律网

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

正文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专利权人收到了贵委转送的案件编号为:W,请求人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针对名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号为:ZL 0.2的发明专利的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及相关文件。

本专利权人在仔细地研读了请求人本次无效请求所提供的证据及理由后,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对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一、二的陈述

1、本专利权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装置,其结构包括“弹簧”。本专利所述“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中的“弹性阻力装置”采用上位概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出其下位包含“压缩弹簧”。而压缩弹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零件。请求人将“弹簧”作为无效本专利理由不成立。更何况请求人已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诠释了证据1中的“弹簧”全部技术特征。

2、请求人对本专利中“弹性阻力装置”在公开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成立。“弹性阻力装置”在公开和授权说明书中的第二页均有详细的记载。第三页的具体实施例中,没有记载,也无需说明拉伸弹簧的上位概念是“弹性阻力装置”。

3、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指明“压缩弹簧”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17条5款(简称:细则17.5)“(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之规定。

弹性阻力装置在实施例中详细记载申请人认为的优选方式“拉伸弹簧”,未指明“压缩弹簧”,符合此规定。弹性阻力装置采用压缩弹簧,是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的方案(如证据1及其背景技术中的“离心开关”和本专利内的离心式排气阀);弹性阻力装置采用拉伸弹簧,是不易想到的。因此,专利权人这种选择性记载,符合细则17相关规定和专利文件的书写惯例。

4、本专利权人在第一次申请审查时,删除原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A、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阻力装置采用“压缩弹簧”的技术特征,只是未指明“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包含压缩弹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从该叙述中理解出“压缩弹簧”。

B、原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着:“所述弹性阻力装置是压缩弹簧,压缩弹簧的一端固定在动电极上,另一端固定在静电极上”。从中可以看出,原权利要求4的特征包含在权利要求1的“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中,因此,原权利要求4是一个包含在权利要求1中的“非真实的从属权利要求”。鉴于此,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给予删除是避免与权力要求1重复,并非意味申请人放弃压缩弹簧的保护方案。

C、专利申请第一次(也是再后一次)审查意见(见附件2),审查员所指出的只是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不符合要求,而没有涉及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更没有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它是一个不涉及专利本质的审查意见。根据这个审查意见有两种常用的修改办法:一种是将原权力要求4抄到说明书中去,就保证了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在形式上的一致性,但会失去专利权的简要性(专利法26条4款,简称:法26.4);另一个就是删除原权力要求4,不但形式上满足要求,同时避免了与权利要求1的重复。

D、细则21“(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也支持本专利未放弃“压缩弹簧”这一技术特征。

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采用“拉伸弹簧”与“弹性阻力装置”矛盾,并在原始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是不成立的。“弹性阻力装置”是上位概念,本专利将其下位“拉伸弹簧”作为优选方式,在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中进行了详细叙述。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的一种改进方案,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审2.2.4.2节(简称审Ⅱ.Ⅱ-2.2.4.2)和审Ⅱ.Ⅱ-3.1.2之规定。

6、请求人认为:压缩弹簧无法解决动静极板的接触问题。证据1及背景技术的“离心开关”均是使用压缩弹簧,解决了动静极板的接触问题,更何况请求人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释了证据1相关的技术特征。

7、无效请求人在其无效请求理由一和二中,对“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这一技术特征和基本构成不理解、不清楚、显然实现不了,正好与无效理由三中本领域人员很容易想到、常用手段、公知常识相互矛盾。

本专利中,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装置。权利要求1所述弹性阻力装置采用上位概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出其下位包含压缩弹簧。本专利说明书将拉伸弹簧作为优选方式进行详细叙述,符合专利申请文件书写惯例。权利要求3是对弹性阻力装置的另一下位拉伸弹簧的保护方案。专利权人删除原权利要求4,只是因为与权利要求1重复。弹性阻力装置在本专利中含义清楚、确定,保护范围清楚、确定,且不缺少实现该装置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本专利符合法26.4和细则20.1之规定。

二、对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三的陈述

审Ⅱ.Ⅳ-3.1创造性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1、本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2无论单独比或组合比,所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均是:①如何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②如何控制水电阻的大小。①本专利第一次发明了离心排气阀,并将排气孔设置在靠近轴心处,相比看专利的种类 。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漏液和爆炸问题;②本专利第一次发明了弹性阻力装置并借助惯性块和电解液等,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它是一个开拓型发明专利,不存在与其相冲突的公知技术(附件2,附件4,附件5)。根据审Ⅱ.Ⅳ-4.1相关规定,对于开拓型专利,本身就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已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浙江省科技鉴定(附件4)和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这些均是通过科技查新和本领域专家技术鉴定后作出的),且得到了用户广泛好评,它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商业上的成功,符合审Ⅱ.Ⅳ-5.3和审Ⅱ.Ⅳ-5.4相关规定,具有创造性。同时,请求人挖空心思仿冒本专利,不惜代价多次无效本专利,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2、根据审Ⅱ.Ⅳ-3.1创造性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同时,“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审Ⅱ.Ⅳ-3.2.1.1.(2))。请求人抛开上述原则不顾,将与本专利构造、目的、功能无关的离心开关(本专利与证据1比,所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克服变阻线圈的不足,原因如后续3.E叙述)中的各个零件与本专利中的中的部分零件进行单独对比,明显违背了创造性审查原则。假设请求人能证明离心开关与本专利结构完全相同,将它由空气中转用到电解液中去,仍需克服许多技术难题(如需解决漏液和爆炸问题)。因此,由离心开关构成的电解液启动器仍能满足“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或转用发明”对创造性要求的相关规定(审Ⅱ.Ⅳ-4.5或审Ⅱ.Ⅳ-4.4)。

请求人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语言解释证据1,且相关解释无法从证据1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推导出。如离心开关追求的是“开”与“关”的突变,不可能有“弹簧的阻力与极板间的距离成反比”的叙述;而本专利追求的是电阻的连续变化,才有相关叙述。请求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审Ⅱ.Ⅲ-2.3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内容扩大或缩小的规定;且是明显的事后诸葛亮行为,违背了审Ⅱ.Ⅳ-6.2相关规定。

3、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基本构成和原理,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引用的专利号为:ZL0.2,名为:“无刷自控绕线式异步电动机”相当,其构成、原理及优缺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介绍。请求人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地使用一个落后的专利作为证据1?其目的只是因为ZL0.2内的离心开关中的接点叫做“动触头”和“静触头”,而证据1中将离心开关中的接点叫做“活动电极”和“固定电极”,与本专利名称接近。

证据1是一个已被多次证明与本专利无关的证据,详细叙述如下:

3.A、证据1在请求人侵权审判中和第一次无效请求口审时,已被成都中院、四川高院和复审委分别证明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根据细则66.2规定,不能再次作为证据和理由使用。

3.B、证据1的权利要求1是:“一种交流异步电动机用无刷变阻启动器,装置在电机后轴(11)上,其特征在于是将变阻线圈(9)、离心开关(3)安装在轭板(1)上组成,变阻线圈(9)固定装置在两块轭板之间,离心开关(3)由活动电极部分和固定电极部分安装在电极套(23)上组成,在轭板(1)上环绕中心轴孔(D)呈放射状均匀分布,径向固定在轭板1上。”

本专利与证据1均是将变阻器安装在电机转轴上,实现电机的无刷启动,但工作原理不同。证据1是由变阻线圈实现变阻,其变阻过程属于电学领域的频敏变阻器。它不会出现机械位移,且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见后续3.E相关叙述)。而本专利是依靠离心力驱动极板在电解液中移动实现变阻,变阻属于机械领域。

3.C、证据1中的活动电极、固定电极、弹簧等与本专利中的动电极、静电极、弹簧等作用不同。证据1中的活动电极、固定电极、弹簧等安装在电极套内,只构成该装置的辅助元件离心开关。离心开关在电机启动时,是没有作用的,更不会变阻。离心开关只有两个状态,那就是“开”和“关”。它的作用只是当电机启动结束后,短接变阻线圈,是一个辅助节能元件(在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所在的公司生产的类似产品无刷无环启动器,均未使用该元件),与电机的启动无关。而本专利动电极、静电极、弹簧等是安装在电解液内构成离心变阻器,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请求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割成七段,将其中的三段说成是证据1技术特征(将证据1的离心开关忽悠成离心变阻器),剩余的四段就是证据1与本专利的四个区别特征,是错误的。专利的区别特征不是文字游戏,更何况证据1的空气离心开关与本专利中的电解液离心变阻器功能、构造、目的、作用和工作环境均不相同。

3.D、证据1与本专利基本构成不同:证据1由变阻线圈、离心开关和轭板等组成;本专利由电解液、电解液贮容器、处于电解液中的弹性阻力装置、排气阀、安全阀等构成。

3.E、证据1与本专利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不同:

a、证据1是串频敏变阻器启动,由于频敏变阻器实际上是电感元件,它降低了电机的启动转矩和启动时的功率因数,电机的启动比小于0.55,不适用于高启动转矩场合,而本专利串入的是纯电阻,提高了电机启动时的功率因数,使启动比接近1。

b、证据1启动器一经出厂,启动器阻抗无法调整,即启动电流就无法调整。而本专利电阻可通过调整电解液浓度方便调整启动电阻及启动电流。

c、证据1启动器重量和制造成本是本专利的2倍以上,且启动器最大功率很难越过500KW的界限,而本专利目前能生产3000KW的启动器。

(以上详见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目的和效果)

本专利与证据1工作原理、基本构成、作用效果均不同,具有显著区别和进步,它们之间不存在可比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只有四个,是错误的。

4、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2基本构成和原理与本专利背景技术引用的专利号为:ZL00.7,名为:“交流电动机液态软启动器”相当,其构成、原理及优缺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介绍。只是证据2是一个比背景技术更落后的专利。背景技术是有刷电控启动器,证据2是有刷人控启动器。

4.A、证据2的活动极板的驱动机构和动力在说明书中没有叙述,从其附图3仅能分析出动力应是人力。看着商标注册的原则 。如仅靠人力推动极板的移动,如何保证极板间的距离与电机的转速成比例变化?

4.B、结构不同:本专利的驱动极板移动的惯性块和弹性阻力装置、安全阀、排气阀等均未在证据2中出现;而证据2中的三相空气开关、三个分隔的绝缘箱,滑动框架、拨杆、开关操纵杆等在本专利中均未出现。

4.C、作用效果不同:本专利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也是本专利的主要目的,而对比技术只是一个有刷人控启动器。

证据2中由极板和电解液等构成的变阻器与证据1中的变阻线圈作用相当,而与离心开关无关。离心空气开关借助证据2的电解液,只能产生离心电解液开关的启示,不能产生离心电解液变阻器的启示;电解液与开关矛盾(没有发现安装在电解液内的开关),因此,什么启示也不会产生。

滑动框架安装在电解液外的导轨上,如何产生电解液贮容器内导向杆的启示?三个分隔的液体绝缘箱套设在电机轴上,没有发现这种实施例,能是常用技术手段吗?

密闭容器安装离心排气阀除本专利外,没有见到这种实施例,能是公知常识?更何况离心排气阀是解决相对地面旋转的液体容器密封和爆炸间矛盾的关健。如不解决这对矛盾,只会出现爆炸和漏水两种可能,还能在工业上应用吗?。

权利要求2、3、4、5没有见到除本专利外的实施例,怎么会是常用手段、容易想到的、显而易见?同时,根据审Ⅱ.Ⅳ-3.1的规定:“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本专利与证据2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和突出性进步,之间亦不存在可比性,更不会给出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

5、证据4是专利局对本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通知书正文是在进行了检索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作出的,未引用对比文献;证据5是本专利通过了专利审查员的实质审查的授权公告,已被请求人侵权案判决书中的证明,其理由在第一次无效请求口审前,已被专利复审委驳回。根据细则66.2规定,不能再次作为证据和理由使用。

总之,本专利权不论与证据1和证据2单独比,或组合在一起比(尽管证据1与证据2无法组合在一起),其结构方案、作用原理、应用范围、技术效果、经济效益均有显著区别和突出进步,而且明显优于和提高。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4,5均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行为是恶意的,其请求理由应驳回

1、请求人在这次无效请求之前,已连续两次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针对本专利提出了两份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书。其中,在2009年5月25日提交的无效请求被专利复审委受理,该案的案件编号为W。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进行了第一次口审,在复审委未对第一次无效请求作出决定(口审后的第七天)前,就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了第三次无效请求,其行为是恶意的,它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同时,它的行为已超出了细则65.2和细则66之所规定,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公理和社会道德,理应不予受理。如允许这种行为的继续发生,将会鼓励“缺德的人”不断地重复提出无效请求,消耗社会资源(复审委和专利权人的精力),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822/489850.html。从而造就不良的社会风气。

2、无效请求人在其产品说明书上伪造国家发明专利证书(附件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在互联网上将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宣称为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欺骗用户并与本专利形成不正当竞争,是一种公然违犯专利法的恶意行为。

3、无效请求人因侵犯本专利权诉讼失败(附件1)后,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在其公司网站上以侵权(非专利) 产品为参照物,捏造事实,恶意攻击已获得发明专利权且通过浙江省新产品鉴定(附件4)、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和国家火炬项目验收的产品,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且对专利权人及其公司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鉴于以上陈述,本专利权人认为:无效请求人的行为是恶意的;使用的证据是无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手段是恶劣的。请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其全部无效请求理由。

对河南全新侵权第四次无效本专利公开答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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