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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本原则

时间:2012-08-23 09:58来源:米飯 作者:未子也 中国法律网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此一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

  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险方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①调查分析承保的保险标的大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促使投保人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③与社会各方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④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方采取安全预防措施;⑤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投保方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

  同时这一原则要求投保方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履行善意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当保险标的出现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外的危险情况时,投保方要及时通知保险方。

  2.保险与减损相结合

  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据此原则,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救,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投保方因施救产生的损失。

  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合同具有符合性(格式化)和射辛性(一方履行义务的偶然性)等特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地遵守这一原则,即不互相隐瞒欺诈,以最大善意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投保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①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其告知范围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②履行义务,即向保险方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内遵守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也应承担两项义务:①履行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②保险人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有学者将这一条表述为“弃权和禁止抗辩”, 指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放弃了某项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再申请这项权利。这主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不能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属于弃权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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