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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研究

时间:2012-08-24 01:34来源:0112fairy 作者:听音乐的猫猫 中国法律网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关乎民族文化的存亡,是当代人重塑民族灵魂的历史使命。结合相关国际公约的核心价值观,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性质,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目标及现实意义,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核心内容。认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中的主要问题是:教育产业化、工程化、政绩化的价值取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取向的矛盾;教育实施体系的构建与教育行政体制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需求与实际供给能力的矛盾。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统计数据,明确了旅游教育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07)04-0107-05

自2001年,我国昆曲艺术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名录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来看,中国的旅游业是其间接或直接的受益者;从名录所带来的相关社会责任来看,中国的旅游业已成为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向世界推介的重要媒介。无怪乎韩国江陵祭申遗成功后,引起了中国的旅游界,特别是旅游教育界的震动。当今的旅游教育界是否应为民族文化的复兴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是否有能力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一些踏踏实实的工作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2002)达成共识,要在21世纪高等教育教学课程中设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相关课程,使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在继承文化遗产方面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规定建立由文化部牵头,包括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旅游局等单位参加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要求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制度层面强调了教育部门和旅游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使旅游教育界进一步明确了自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位置和作用。

在随后的几年中,虽然学术界也关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教育的研究成果并不多,旅游教育作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度相关的行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所起的作用与其相关度是很不相称的。

一、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兴起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国际通用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宣言》最终确定的,是指被各社区、群体和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事实上,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就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并通过政府行为,对国民进行无形文化财教育,强化国民的民族自豪感。韩国政府在《文化财保护法》(1962)中,正式将无形文化财纳入国家文物普查和保护的法定范围,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无形文化遗产与其他几类遗产的划分。在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实施中,韩国政府也借鉴和采用了日本的某些做法,重视无形文化财教育,以期为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和发展打下良好的民众基础。

世界旅游组织的“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准则”(1985)指出:旅游者要以受教育者的身份去领略作为人类整个财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当地文化。《海牙旅游宣言附录》(1989)中提到:保护历史、文化和宗教圣地,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成为各个国家的一项基本责任。在建立旅游基础设施的同时,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教育……培养人们的旅游意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说保护的倡议”(1989)提到对技艺拥有者与传播者的保护,主要措施是通过展示、教授学习的方式保证其传承与发扬。“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会议”的《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1995)把制定可持续旅游发展教育计划作为发展可持续旅游辅助手段的第一条。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1999)指出:旅游活动规划应当使传统文化产品、工艺品和民俗得以生存和繁荣,而不至于导致它们退化和变得千篇一律,应当鼓励把旅游者交流的价值以及这种交流产生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利益和风险引入教育课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1)第十四条指出: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群体和团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与《公约》同时通过的《保护文化多样性宣言》也指出: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应该通过教育,培养对文化多样性的积极意义的意识,并为此改进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在必要时,将传统的教学方法纳入到教学工作中,以保存和充分利用有关文化所特有的交流和传授知识的方法。

以上各相关国际条约及宣言所倡导的普遍人权、生物及文化多样性、公平自由、可持续发展等原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制度指导。

现实生活中,国外也不乏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成功的旅游教育范例。例如,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存在的草裙舞和三味线,早已成为美国的夏威夷和日本的冲绳岛的象征。这固然与两地多年发展旅游产业的各种努力有关,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开展。两地人民和所有旅游业利益相关者在旅游教育上有着相当的投入。夏威夷从小学教育开始,就通过布置小论文和发动学生参与各种独特民族文化有关的社会调查等形式,引导学生思考区域发展与旅游业的关系。日本通过国民教育赋予民族技艺及其传承者以较高的社会地位,通过制定有倾向性的市场政策,以国家权力保证传统艺术在市场运作中的不败地位。如规定每个小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看一场“能”戏,政府官员要以能剧、歌舞伎、狂言等传统艺术招待外宾。这样,教育与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的相结合运作,为无形文化财的发展营造了优越的环境,使民间艺术不至于在单一的市场经济的评价尺度中丧失其平等的发展权;冲绳及日本各地的学校教育都注重对日常生活细节中独特民族和地域文化的讲解和说明,积极鼓励孩子们从小就参加各种能吸引大量旅游观光者的民族文化活动或地域独特节日庆典的演艺活动,使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融为一体,在不知不觉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目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与旅游教育

2006年5月20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名录列出了共计51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共十个类别。全国34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中,除台湾外,均有人选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中最多的为浙江39项,福建、山东、江苏各为37项,一半左右的省区有20项以上,作为直辖市的北京有13项,重庆有12项,上海和天津各9项,香港和澳门各2项。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辐射面更广,影响更大更深入。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孕育于民间传统文化和日常生活,渗透于人们的世界观和生活方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要是历史上有人生活过的地方,必然会沉淀着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以各种形式突现或隐匿于现代生活之中,往往为人们所忽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人类历史的区域就必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个区域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所有的旅游院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院校,除了承担一般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责任外,还应承担更多与保护和开发当地特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社会责任。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相关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和经营中,针对所有责任人和利益相关人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居民及旅游者等所进行的、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相关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目标是要通过建立起一套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不同责任与利益主体,具有科学开发、管理、传播和保护文化遗产,有效监督等功能的教育体系,使不同主体能自觉地承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责任及义务,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其现实意义在于通过提高国民素质的途径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政治、经济及文化发展条件,促使人们保护世界遗产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尊重当地社区的文化,并使当地居民积极分享社会和经济利益。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性质

1.全民性:每个人都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

非物质化遗产是先祖们生活方式的遗存,是他们价值观和智慧的集中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原住民都应了解这份遗产,并能平等自由地选择以不同形式传承这份遗产,所有原住民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人和利益相关人。作为原住民,当他们本身能感知、能欣赏、能承载、能表现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他们本身即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者。当原住民或原住民以外的人群还不了解、不能感知、不能欣赏、不能承载、不能展现这种遗产时,他们则有权平等自由地选择是否接受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或选择何种形式及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2.公益性:教育减少了发展的社会成本,产生正的外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是对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选择性地进行的传承和传播,对于保持和维护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强化民族文化的凝聚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文化品质,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良性发展,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能强化民族文化认同感,缓和民族矛盾,减少发展的社会成本和不和谐因素,产生正的外部性。

3.针对性:针对文化遗产地的特点,因地制宜

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往往有着不同或相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看到,在中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同一项目往往同时成为由不同地域、不同流派所共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作为端午节民俗人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有:湖南省汨罗市汩罗江畔端午习俗,湖北省宜昌、秭归、黄石市端午习俗,屈原故里端午习俗,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县西塞神舟会等。每个地方除了共同的龙舟赛活动外,还蕴含着当地人们独特的审美意识和民族情感。对于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与宣传,不宜走大同和大统一的道路,而应该结合当地独特的风土人情,不断丰富发展。韩国的江陵端午祭就以其特有的古装巡游、摔跤角斗、演假面剧、荡秋千、吃艾叶糕等民族活动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针对性地整理、发掘和培育当地的文化特色,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教育努力的方向。

4.持续性:对个人而言是终身的,对民族而言是永远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过程是通过不断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介绍、宣传,引导人们反复欣赏品味,帮助人们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等理念的过程。很多文学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审美价值和道德价值,而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医药则有着很深厚的理论背景,这些非物质遗产本身就值得人们作为爱好或修养来终身培育,甚至作为职业来终身研究。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也是在继承中不断地被发展和丰富的,因此,旅游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提供不同层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能力,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终身教育机制,为民族文化精神的凝练和发展提供永不衰竭的后备力量。

5.传递性:行为及观念的影响力可以从一个人(群体)传递到另一个人(群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作为民族意识形态、价值观、生活方式和艺术表现形式,通过在不同情境下的演示和习得,能够对人群形成巨大的心理和情感的辐射,培育人们共同的民族意识,产生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而旅游教育机构作为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机构和大众传媒提供智力支持的研究单位,作为联系大众与旅游业的媒介,可以间接地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产业化。由于旅游教育对社会各阶层有着不可替代的辐射和影响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方向的引导将是至关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教育的紧密结合,必然会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核心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价值观的培育和有关非物质文化本身知识的学习。

1.基于社会正义的可持续发展观是教育的关键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各种相关国际条约和宣言所共同强调的一条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独特地域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濒临消失的弱势文化,必须依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特殊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生存环境,才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联合国的《保护文化多样性宣言》的理念应该渗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教育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可持续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之成为旅游资源,可以为民族文化提供重新整合的契机,为地域内居民带来经济发展机会,但也可能给遗产地文化带来无法恢复的永久性伤害。联合国加拿大全球大会上对旅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表述是:增进人们对旅游所产生的环境效应与经济效应的理解,强化其生态意识;促进旅游的公平发展;改善旅游产品所在地区的生活质量;向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保护未来旅游产品开发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要协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计划之中。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WECD)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其中的两个基本观点是:(1)人类要发展,尤其是弱势群体要发展;(2)发展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具体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上,是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避免由社会承担太多保护成本,给社会造成太大的负担,破坏代际公正的原则。只有以社会正义作为发展的基本原则,才有可能真正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2.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民族特性及文化特色是教育的基本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离开了赖以生存的民族土壤、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会产生变异甚至消亡。因此,传承民族文化,保持民族文化的尊严,是原住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学习本民族文化,了解本民族的历史,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的价值就在于它的独特性。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不但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知识构成体系有所把握和了解,还应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存的差异。

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思考

1.教育产业化、工程化、政绩化的价值取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取向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全民性和公益性要求每个人都能有平等自由的权力来选择是否接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而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基本上是由政府垄断教育资源,由政府职能机关掌握着分配教育资金和资源的大权,受教育机会不均等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教育资金和资源稀缺的国情下,社会各利益团体在不同利益的驱使下,为自身在利益博弈中抢占教育资金和资源创造有利条件。

教育政绩化、工程化是近年来教育领域内的倾向。大量教育资金流入有限的一些重点学校或重点教育工程项目,基础教育和人文教育的投入普遍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旨在培育人们的人文精神、民族情感,它虽然是一项社会效益回报率很高的事业,但投入一回报周期却很长,相对于一般性教育和职业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显性回报更小。一方面,出于本身的利益和政绩,资源调配者更愿意是资金回流快、经济回报率更高的环节;另一方面,在人文精神普遍缺失的环境下,受教育者也更愿意投资于实用性知识或技能的学习。由此,对于政府、教育机构、受教育者等各相关方来说,都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驱动力不足的问题。相比之下,旅游教育机构由于与旅游企业的联系更多,更容易在旅游人力资源市场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经济价值,更容易在文化与经济双重利益的驱动下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

教育产业化也是教育领域内常见的旗号之一。教育产业化的实质是以市场经济规律来运作文化事业,其结果往往是获得暂时的经济利益而导致社会人文精神的丧失。虽然教育部从未正式提出过“教育产业化”的口号,教育产业化却已成为很多地方政府和教育机构随意挪用、挤占、克扣、截留、拖延拨付和顶抵预算内常规教育经费的理由,更不必说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经费了。资源垄断与特权分配的现实背景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只能是对普通人群的付费教育和对于特殊人群的精英教育,其本质是具有歧视性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实质上是对弱势文化的投入和公益性的教育,与教育产业化的方向是南辕北辙的。面对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和市场条件,如果片面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在教育中引入投入产出的经营模式,则有可能使强势文化愈强,弱势文化愈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扭曲和变异。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指出:好的社会制度应当能平等地分配各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尽可能地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结合正义论的要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使那些在强势文化或市场经济的价值体系中被边缘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能从不同维度得到公正的评价和认可,并得到公平的生存与发展权。

2.教育实施体系的构建与行政体制的矛盾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是一个全民性的系统的大工程,涉及巨大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运作,其实施依赖于政府及民间各相关机构的共同协作。虽然我国已确立了由文化部牵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但由于教育行政垄断性高,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出于本身的利益和政绩,有不断扩张官僚机构和工作环节的倾向。以“抢救”、“保护”为名进行的各种调研、认定、遴选、评选、命名等活动,往往是低水平重复立项。活动或工程中所有涉及资源及利益分配的中间环节也或多或少地产生了不同形式的寻租,很多没有任何学术背景的人被赋予调度教育资金资源的职位,导致许多专业化的评审变相为行政化的利益交换程序。在关系和寻租成本决定垄断地位的社会背景下,很多高校和教育机构也被迫加入到此行列中,以小数额的隐性投入堂而皇之地获得各种社会头衔和工程项目的资助款,而许多更应该获得资助和支持的项目或团队却由于没有适应社会的潜规则而丧失发展的机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工作队伍整体的学术性大打折扣。以上种种行为完全违背了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的精神,造成有限资金的大量浪费,大大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工作中资源分配的种种不公正性现象,是政府决策依据和程序的不公开性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当务之急是:本着正义的精神,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契机,通过各种激励政策打破各种机构壁垒及行政性垄断,改善传统单一思路上政府主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操作模式,建立透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体系。政府应努力通过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协作组织形式,实现各研究机构或组织团体间的协作。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政府力量与民间力量、企业与文教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与非物质文化传承者群落、以及文化产业链中各环节的协作。只有建立起一套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不同责任与利益主体,具有科学地抢救、管理、传播等功能的教育体系,使不同主体能自觉地承担保护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责任及义务,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民间与政府之间形成畅通的沟通渠道,政府获得完全信息,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资源分配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才能建设起真正负3.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需求与实际供给能力的矛盾

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刚刚起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和研究机制还没有完善,相关的课程和研究只在一些专业性高度相关的高等专业院校如音乐学院、美术学院、医学院、戏剧学院和文学院中进行,对于政府部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来说,教育存在不科学、不系统、不持续的问题;而对于一些高度利益相关行业及其专业院校,如旅游业、演艺业等,相关培训甚至还没有进入,很多旅游高等院校也暂时还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就更不必说面向全体国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了。

截至2005年,全国每个省份都已开设各类旅游专业的院校,旅游高等院校的数量首次超过中等职业学校的数量,旅游高等院校的科研能力也正在逐步提升。如果能通过政府和社会的价值导向作用,充分调动高校教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并及时把科研成果在旅游教育行业内进行普及,首先完成对各级学校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则旅游教育行业才有可能逐渐向社会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素质教育。

从培训对象和数量来看,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培训量也较往年有大幅提升,增长均值在10%左右,旅游业的培训不断渗入到社会的最基层单位。如果能在旅游职业教育培训中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则旅游教育的公益性和传递性能使教育中所传递的理念不断地再向社会各阶层纵深地传递。

从培训主体来看,2005年,除了常规的职业培训外,很多地区还专门举办了旅游经济发展研讨班,重点培训旅游领导干部;国家旅游局及地方和有关部门策划举办了以红色旅游、旅游投资、乡村旅游、人才开发与人才战略等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重点培养旅游紧缺专业人才;为推动西部省区的旅游教育,国家旅游局先后专门举办了各个层次的西部旅游人才培训,并为偏远省区开展了送教上门培训。这些都表明,旅游教育培训已从职业培训慢慢地提升到战略思想和文化素质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应当成为旅游教育培训的下一个重点。

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研究还尚未真正开始,其间值得人们研究并亟待解决的课题还很多。由于旅游是一门边缘性很强的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学科体系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及多层次学科体系的完善,旅游教育系统内外部竞合机制的培育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开发保护与旅游教育体系的结合,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开发过程中的旅游教育,对文化遗产资源整合与旅游教育的研究,如景区、博物馆、会展的引导机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服务创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等方面。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保护技术推广与旅游教育的研究。主要包括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制定与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安全预警知识与普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与旅游教育手段提升等等具体的操作问题。只有突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规模与效益的瓶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中的巨大需求与有限供给的矛盾,才能推动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责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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