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毒品犯罪累犯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它与刑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显著不同:一是毒品犯罪累犯的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且前罪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二是毒品犯罪累犯的前罪既可以是被判处过实刑,也可以是被判处过缓刑;三是毒品犯罪累犯的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 【全文】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我们认为,这是刑法在总则之外又在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且仅见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毒品犯罪之中,因此,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实际上就是毒品犯罪累犯。 一、毒品犯罪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其中,前罪所指的毒品犯罪,仅指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两个罪。后罪所指的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即刑法第347条至第355条规定的12种毒品犯罪。它们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果前后两个罪中,前罪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是其他的毒品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有一罪不是毒品犯罪,则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但如果构成刑法总则中一般累犯的,应当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 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中的任意一种刑罚。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即使实施了数个毒品犯罪,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既包括被判处实刑,也包括被判处缓刑。这是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即使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也不意味着犯罪分子没有被判过刑。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被判处刑罚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前罪被判处实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前罪被判处缓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缓刑考验期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前后两罪的时间间距没有任何限制。 二、刑法总则累犯与刑法分则累犯的异同 刑法分则中的毒品犯罪累犯与刑法总则中的一般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不同之处更多。 1、相同之处 (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之中有一项是过失犯罪的,均不能构成累犯。 (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前罪若未被判处过刑罚,即使再犯数个罪也不能构成累犯。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被判处刑罚的一定时间内。 2、不同之处 (1)前罪和后罪的犯罪性质有所不同。在一般累犯中,前罪和后罪可以是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毒品犯罪以外的相同的犯罪,也可以是不同的犯罪;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中,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在毒品犯罪累犯中,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 (2)对前罪刑罚执行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累犯中,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又犯后罪的,方构成累犯。如果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不构成累犯,而是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即可。但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中,前罪只须被判刑即可,无论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还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再犯毒品犯罪的,即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3)对前罪刑罚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累犯中,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前罪必须是被判处实刑。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中,前罪既可以是被判处实刑,也可以是被判处缓刑。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间还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再犯毒品犯罪的,均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三、毒品犯罪累犯在量刑中的若干问题 1、对毒品犯罪累犯能否重复从重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无论是在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毒品犯罪累犯,有可能同时触犯刑法总则中的一般累犯和刑法分则中毒品犯罪累犯的规定,对此是否可以重复从重处罚?我们认为,根据“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国际惯例,只能判处一次从重处罚。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刑法分则第356条的规定处罚。 2、毒品犯罪累犯与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以及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其中和毒品犯罪累犯有关的是第71条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先减后并”的处罚原则。“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累犯或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无关,但涉及到毒品犯罪累犯。如果前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不仅构成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而且同时构成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因此,在对犯罪人适用数罪并罚的同时,还应当从重处罚。 3、毒品犯罪累犯与缓刑 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是缓刑制度的一项前提条件。但这里所说的毒品犯罪累犯与缓刑,是专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又犯毒品犯罪的,即构成毒品犯罪累犯。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毒品犯罪的,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还应当根据刑法第356条毒品犯罪累犯的规定, 从重处罚。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后的任何时间内,又犯毒品犯罪的,即构成毒品犯罪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