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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几个问题处理的通知

时间:2012-08-24 05:18来源:爱心加油站 作者:笑窝窝 中国法律网

  相关纳税人:

  现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几个问题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问题,需按以下规定执行。(另省局通知:稍后将专门发布适用于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机构适用的电子申报表,解除主表27行=25行×26行限制,故该部分企业暂不要采用现行申报表申报;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采取门前申报(纸质申报和盘报),不接收网报。)

  1、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预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2009年1-6月为2007年度三因素,2009年7-12月为2008年度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的计算方法分配预缴了所得税的,如何调整待请示上级后再明确。

  2、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分支机构汇缴问题。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即进行2008年度汇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各分支机构2008年度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减除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总机构本部交纳税款以及通过分配表方式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税款之和),得出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统一由总机构申报缴纳。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近期总局发布的部分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文件增加、修改了粤国税发【2009】66号文规定的下列所得税优惠要求报备的一些资料,省局正在对这些资料完善系统。市局对相关文件梳理后,现要求对已报备的下列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号)要求报送资料的基础上,于5月25日前向主管管理分局补充报送相关资料,如果省局转发总局文件时有进一步具体的报送资料和报送时间要求,以最新要求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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