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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2-08-24 08:52来源:昆仑 作者:五十女人一样美 中国法律网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28日,张某在保险公司给丈夫李某投保了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李小,张某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5月29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

  2004年11月4日,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822/489863.html。李某因病去世。当日,张某将此事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并于11日代表其子提请理赔。11月20日,保险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李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且按程序收取了保费并签发了保单,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张某以受益人李小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单的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外,均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关某填写。关某在声明中对“所投保险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确经本人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之并签名”认可并签名。由此说明,存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认可投保人张某代被保险人李某签名的事实。因此,李小主张保险公司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成立。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被保险人李某曾患有肺结核的证据,但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张某签订合同时首先违反合同约定,未要求被保险人本人履行告知义务,仅要求投保人代为签订合同。因此,该告知义务是否真实,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后,法院判定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终身分红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赔偿李小保险金3万元。

  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合同效力问题。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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