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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老二,你是双料的傻!(另一章 邓玉娇)

时间:2012-08-25 04:20来源:sara08515 作者:妞妞莫莫 中国法律网
有网友吴淦在博文中称傅老二是傻教授,说傻教授愿意出钱出力帮助邓玉娇,他要到巴东把傻教授的意思带给邓玉娇。傻教授傅老二看了有些不爽,立马赶到吴淦的家里,特特告知傅老二绝对不傻。吴淦答复:“本博刚建一天,老傅就来捧场,真乃三生有幸啊”!并没给傅老二摘掉傻帽子。吴淦称傅老二为傻教授,或者是就是认为傻,或者是调侃,或者是两者兼有。纵观傅老二在邓玉娇一案中的言语,应该是真心认为他傻。

傅老二傻不傻天下人都知道,但傻成这样,跑到人家家里声明自己不傻,实实教人始料未及,真真令人忍俊不已。

傅老二此人,不仅是傻,而且还疯,所以异乎别的傻子,他是罕见的疯傻,双料货!

邓玉娇案发生,傅老二逮住苗头,就想再疯一把。疯的路数那是定型的,必定是镇坪周正龙造成的邓玉娇案。疯的高度也是惊人的,指名道姓要总理为此引咎辞职。疯的表现是五花八门的,什么国家机器袒护令人发指的犯罪分子,什么执法犯法政府护凶,什么女人回到万恶旧社会,什么保邓护邓大军涌向巴东等等。疯成这样,安康医院没有收治他,也算是奇迹一件。

傅老二之傻是胎里病,邓玉娇一案中,傅老二的表现那叫傻透了。傅老二傻的地方数不胜数,举两点如下:

1、学了刑法,变成加倍法盲。傅老二自诩研究了刑法,而且一看就明白,说警方不能提起公诉,因为邓玉娇故意杀人,精神病杀人不成立;被伤害者(即邓贵大的家属)呢?打死他们也不敢起诉。问傅老二,警方是公诉人吗?这件刑事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吗?傻子傅老二还不如学自宫法,把自己自宫了算了!

2、傅家铺子开张招研究生。傅老二宣布“预约破格招收邓玉娇为硕士研究生”,后来又变成博士研究生,并列出了傅氏指导小组名单。傅老二的理由是有“教育和文化程度很低的世界冠军优秀演员等被大学破格招收本科生前例”,他才招邓玉娇为研究生。本科生破格招取确有此事,另外,公民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可以获得本科学历,这都是不经过入学考试的。但像傅老二这样大嘴一咧就破例招博士研究生的,还真没听说过,难道中科院植物所是傅家铺子吗?

傻成这样,疯成这样,还委屈的教别人不要叫他傻教授,真是一个双料的傻子!

另一章:大夏关于邓玉娇案的看法。

对邓玉娇有罪判决,大夏并不接受。现在,警方侦查资料、检方起诉书、律方辩护书、法院判决书,都看不见。所能看见的有关文件只有两个,一个是新闻通稿《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 邓玉娇被免予刑事处罚》,一个是恩施法院网的新闻《邓玉娇案今日开庭一审当庭宣判免除处罚》。从这些文件中可以比较客观的看到案发经过。

2009年5月10日,巴东县野三关镇某企业和农民发生纠纷,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邓中佳等人前去协商解决。该企业表示感谢,晚上宴请邓贵大等人,后又陪邓贵大等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这些宴请玩乐的费用应该是该企业出的)。邓贵大三人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什么叫异性洗浴,说白了就是色情服务,直说就是嫖娼)。黄德志进了VIP5包房,看见正在洗衣的邓玉娇,要求邓玉娇陪浴,邓玉娇说自己不是水疗室服务员,拒绝做此事,摆脱黄的拉扯,到了休息室。黄跟进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邓贵大闻声后赶来,得知邓玉娇拒绝陪黄洗浴,很生气,也帮黄一起辱骂邓玉娇,并拿出一摞人民币(4000元)炫耀和用钱扇击邓玉娇的脸部和肩部。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闻讯赶来的“雄风宾馆梦幻城”领班阮某,对邓、黄等人解释邓玉娇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邓玉娇在此向外走,又被邓贵大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这个蹬的动作证明邓贵大的身体离邓玉娇很近,应该是邓贵大接近于压在邓玉娇身上了)。邓玉娇站起来,用随身小包里的水果刀乱刺,邓贵大和黄德志都被刺上,邓贵大死亡。邓玉娇打电话给公安报警,巴东公安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邓玉娇。(这起案件中有两样物证,4000元人民币和水果刀,人民币被巴东公安很快发还给邓贵大家属了。)

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邓玉娇犯了故意伤害罪,但因为邓玉娇防卫过当、自首和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免于刑事处罚。

恩施法院网的新闻《邓玉娇案今日开庭 一审当庭宣判免除处罚》有一个瑕疵,说“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条款,和该案风马牛不相及,该法院网太不严肃和敬业。

在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前,邓玉娇还处在刑事拘留状态,理应和外界没有联系才对。

大夏为什么不接受一审判决,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指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邓贵大、黄德志对邓玉娇进行的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什么这么说呢?

人身安全指的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性自由权。古今中外,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都被认为是一等重罪。妇女将性自由权向来是视为与生命、健康同等重要的,这种人身安全是妇女极力要维护的。

邓贵大、黄德志们找寻的玩乐,就是嫖,这是他们的主观意思,无可置疑。邓玉娇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明确的了解邓贵大们的主观意思,这也是无可置疑的。一个就是要嫖,一个也知道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性侵害自己,这是两个无可置疑重合。邓玉娇多次声明自己不是做此事的,别的服务人员也证明邓玉娇不是做此事的,邓贵大们还要纠缠,邓玉娇的性自由权被严重侵犯。固然,在休息室有多人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强奸的表象发生,但邓贵大们和邓玉娇的主观意思的高度重合,和邓贵大激烈的肢体动作,确实是严重危及了郑玉娇的人身安全。邓玉娇对此采取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很难想象到,一个弱小的女子面对着疯狂的前来嫖娼的几个大男人,到底怎么才能进行合适的正当防卫!何况,在罪犯邓贵大等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邓玉娇的人身安全时,邓玉娇已经享有法律赋予的无限自卫权!

邓玉娇及其家庭,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家庭,特别是有一个莫名其妙的爷爷,选择接受一审判决,可以理解。

但对于一些腐败荒淫的官员,这样的一审判决,会让他们感到宽慰的。邓贵大在阴间也很高兴,毕竟他用死亡证明,邓玉娇这样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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