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民承包了荒沟种上树木,两年后被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待揭弥彰。 荒沟道路难分企业村民法庭求真 本报记者 邓轶夫 实习记者 高岩 赵庆涛 2008年4月,辽宁省阜新市欣欣(化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欣矿业)一纸诉状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八家子乡宅山土村民委员会及承包该村荒沟的村民王国军告上法庭。到底是什么原因使村民乃至村委会被一家企业推向被告席?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两份合同条款不同 王国军是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八家子乡宅山土村村民,2006年5月与村里签订了荒沟承包合同,承包水泉沟、牛槽沟等荒沟荒山用于植树造林,承包期为30年。并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公证。两年来,王国军及亲友在承包地种植2000余棵树木,将荒沟修整,两旁种树,中间留有一条自家浇水的通道。就是这条通道的归属问题,使欣欣矿业与王国军及宅山土村民委员会对簿公堂。 2004年4月8日,欣欣矿业一纸诉状将王国军及宅山土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该起诉书称2004年原告在被告宅山土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白石拉沟”开采铁矿,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6年5月1日二被告签订承包荒沟协议(详见承包协议书),在承包合同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不能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但被告违背协议,强行将长久形成的通道堵塞,致使原告无法通行,严重妨碍原告的正常生产秩序。 原告认为,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影响了原告相邻通行权,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故此,原告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请求先予执行。 2008年4月18日,相关部门到现场将树木折断、拔除。学习物权的民法保护。 2008年6月1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王国军与宅山土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成为法庭的重要证物,但原告与被告双方举证所持合同却有出入。不同点在于欣欣矿业所掌握的合同中第六条规定“不能影响他人生产生活”,该合同签订于2006年5月1日。而合同的签订者被告方王国军解释说,村里所有的承包合同都是一个模式,在5月1日的合同上乙方王国军签了字,但是某些相关协议没有达成,甲方代表村主任没有签字,合同没有生效。之后,王国军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且删掉了第六条,在8月份手写了一份合同,双方签字并且公证,所以5月份的合同失去了效力。对此,合同签订者的被告方代表村主任对此的解释是,前一份因为没有宅山土村法人签字所以没公证成,后一份合同签订时,他并没有看清楚合同上有没有第六条。 究竟是路还是沟 法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王国军承包地在承包前是“沟”还是“路”。 原告方欣欣矿业举证称有录像资料记录了明显的车辙印,证明在王国军承包前欣欣矿业的矿石车就经由这条路运输矿石,但没有指出拍摄日期。相比看诚实信用。受客观条件限制录像没有当庭播放,开庭前资料由原告方认定,确认拍摄时间为2008年3月份,而非被告方指出的较早的王国军承包前。同时,王国军拿出了村民联名证实在王国军承包前该地是荒沟的证明书:全村44户村民,43户在该证明上签名并且印了手印。证明书由村民草拟并且自愿为王国军出具,仅有一户没有参与证明是因为家中无人。出庭证人村民王志勇说,他从小在宅山土村长大,自家离沟二、三百米,该荒沟为自然形成,长一千余米,不规则形状,最宽处约两米宽,最窄处勉强可过人;出庭证人吕文国和郭向军分别证实,该地在王国军承包前是荒沟,偶有村民放牧经过,在王国军承包前利欣矿业矿车只走北梁大路。但该村法人代表村主任称04年该地就走过矿车。 王国军表示:从时间上来看,2007年欣欣矿业在宅山土村附近开始开采矿石,王国军是在2006年承包种树的,承包前这里是千百年来原始形成的水沟,不是路。欣欣矿业2007年开始施工,2008年4月起诉。从地理位置上来看,开矿在东,荒沟在西,矿车直接沿东西走向显然比绕道北梁近得多。而且该公司成立自生产以来,有其固定的运输通道。 最无辜的是被拔树木 据王国军聘请的律师说,这件事不管谁是谁非,最无辜的是那些长势良好已经两年树龄的小树。2千多棵被拔殆尽。他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申请有履约能力。”王国军与欣欣矿业只是相邻关系,欣欣矿业有正常的运输通道,且是私营企业,非抢险救灾,没有紧迫性。而且树木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人破坏林木、损坏林地都是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犯罪。采伐林木需经批准并办理采伐许可证。即使在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人,擅自砍伐也是构成犯罪的。 本案欣欣矿业和王国军的林地都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原本是各走各路、各发各财的相邻,如今却因为利益纷争没有得到很好的调解使矛盾激化,直至走上法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