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湖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0年4月17日正式实施,此举意味着国内首部省级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已经出台,今后对弹性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将有“一把尺子”进行“管控”。
省法制办主任许显辉就《办法》实施后将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影响回答了记者提问--
1.罚款不能“随口定价” 规定:要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县级以上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解读:“行政裁量权弹性过大,当事人免不了讨价还价,给人一种上街买菜随口还价的感觉。这种现象不仅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执法部门产生偏见,还使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许显辉说。 许显辉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容易受到行政干预、经济利益、情感情绪及能力素质的影响,加之自由裁量权弹性又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态度案”等情况的发生。《办法》规定将有效遏制个别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 2.交通执法偷拍取证无效 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用、欺诈等不正当的方式致使其他人违法。 解读:针对社会上十分关注“钓鱼执法”问题。许显辉强调,不管是取证难或者是什么原因,都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来执法。 许显辉表示,交警流动执法如果是在公路上公开进行取证,是正常执法行为。但把摄像器埋到草地上,进行偷拍偷录等方式进行取证,按照《办法》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 3.行政检查不能“想去就行” 规定:行政机关严格控制一般性行政检查,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特殊事项的行政检查。 解读:许显辉表示,为减轻企事业负担,《办法》严格控制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检查项目。为防止行政检查过多过滥,要求实行联合检查、合并检查和综合检查。此外,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检查的内容及目的进行,与行政检查无关的企业其他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 4.制止滥表彰乱奖励 规定:一般原则上,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每3年一次,以部门联合或部门单独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每2年一次。 解读:许显辉表示,名目繁多的评优达标已经成为现阶段腐败的一种新形式。《办法》实施后,想借评优变相敛财、组织出国出境考察等都将依法得到限制。(记者 刘璋景 实习生 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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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专家点评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公布后,昨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对这部地方法规进行了点评。 “湖南制定的这个办法,就是给行政部门立了一个如何处理行政行为的基本规则。”应松年教授说,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法律执行范围幅度很大,给行政部门留下的自由空间过大,这导致了很多办事、执法不公的问题出现,合法还不够,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部门要做到既合法又合理,这件事业界和老百姓呼吁很多年了。只有出台省级规章,规范行政裁量权,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推进法治进程中,湖南做了很多工作,走在了全国前面。 应松年教授说,湖南出台的这部法规,旨在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将指导、教育、服务放在首先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潇湘晨报 记者 胡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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