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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时间:2012-08-25 09:41来源:伊人 作者:大耳朵兔 中国法律网

  (一)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财产保险的保险费可诉请交付.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投保人不能按期交付的,保险人可中止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两年后恢复能力可以续保.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诚信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对已经保险的财物须尽谨慎照看义务,发现原来的环境有了不利的变化时,应当判断该变化是否会对保险标的造成危险增加,例如出现地基下陷,墙壁裂缝等地质危害的前兆,以及保险标的周边的易燃易爆和外力撞击的可能性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使风险责任与风险收入相适应.

  (三)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利后者及时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和确定事故性质,然后能够及时赔付.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于通知的方式及时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往往要看具体保险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出险通知义务履行迟延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出险通知义务履行迟延而扩大的损失拒赔,但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出险通知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致使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人保险责任可以免除.  (四)出险施救义务

  出险施救义务,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无动于衷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人可主张赔付抗辩权,双方有争议的,由保险公估人认定在实施抢救措施后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就超过保险公估人认定的损失的部分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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