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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报告

时间:2012-08-25 11:57来源:玉珍小 作者:黎明江南 中国法律网

关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撤消如皋市国土局“收回GJ2005-8号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违法行为的申诉报告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大院(GJ2005-8号地,以下简称8号地块)业主申请撤消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收回8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国土局收回8号地块(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大院)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收回国有土地公告违法。
1、公告内容违法:
⑴公告适用法律错误:
㈠基本事实:
国土局于2005年6月19日在《南通日报》发布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原文第二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上述地块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公告之日起予以收回。”
㈡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大院业主(以下简称大院业主)认为:
至今为止全国人大只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国土局收回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依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大法,而依的是自己杜撰出来的法。
国土局辩称:在南通日报登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笔误。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大院业主代表(以下简称业主代表)请国土局出示知道刊载出现错误后在同一报纸登载的更正申明。国土局提供不出登载有该项申明的报纸。
业主代表要求国土局提供“报市政府批准”后得到“批准”的红头文件,以此证明这项行政行为是经过“报市政府批准”并得到“市政府批准”的,国土局同样不能提供。国土局只提供了《关于请求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报告》。报告上黑色水笔写有“同意挂牌李中林5.18”这样几个字。业主代表认为:李中林只是当时的如皋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他不是如皋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同意挂牌”无具体明确的同意事项(同意哪块地挂牌不明确,对“收回8号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8号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两个事项并无批示);无具体完备的同意年限(每年的5.18后的日子都可以拿这个批示来用,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是2006.5.18或2007.5.18国土局补办的手续)。作为副市长的李中林不是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此项批准的委托书,更无市政府红头文件的追加确认,他的签字不具备法定效力。因此,“报市政府批准”纯属子虚乌有,更谈不上报有权批准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了。
大院业主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国土局颁发公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法律名称错误),主要事实错误(报告政府级别错误、报告批准人错误、批准事项错误、批准日期错误),请求上级部门撤消其公告。
⑵公告主要证据不足:
㈠基本事实:
①国土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文中并未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②公告称:“8号地块位于安定街以东,广济路以北”。公告对被收回的8号地块国有土地四至界址不清。
㈡大院业主认为:
国土局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其行政行为应该是规范的专业行政行为,但是国土局不仅将依据的法律名称写错,而且还把应该明确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具体条款说成“根据有关规定”,把本应四至界址清楚的事实,说成二至界址,他不应该犯这种不专业的低级错误。
事实情况是: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大院(即8号地块)位于如城镇安定街以东、广济路以北、内城河以南、堂子巷以西。在这个范围内有且只有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的建筑。
土地相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四至界址明晰,就是说它的边界必须是一条封闭曲线或折线。封闭折线里的.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数据)不会多,也不会少,只有二至或三至的开放折线,就能把1万多平方米换成8002平方米(见GJ2005-8号地块挂牌出让公告),也能说成9991.34平方米(见GJ2005-8号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家规定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开发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平方米以下只要被告自己批。国土局瞒上欺下,将.60平方米暗渡陈仓成8002平方米,既规避了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手续,也规避了被告因大拆大建用光了的用地计划。开发商从被告处拿的批文是8002平方米,同样只按8002平方米的标准实施补偿。大院业主共有的.60平方米被缩水成8002平方米,缩水率达40%。本来可以得到元的土地补偿费的,而今只剩下6000元了。国土局在这一行为中,既侵犯了国家利益,又侵犯了群众利益。利益去了哪里?我们要求上级部门给我们知情权。
国土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无法可依的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吸收犯。因国土局颁发公告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上级部门撤消其公告。
2、公告程序违法:
㈠基本事实:
⑴请注意以下时点:
①国土局于2005年5月2日在南通日报发布《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其中载明8号地块为挂牌出让土地。也就是土地使用权还在我们手上,就要被国土局卖了。
②2005年6月10日,国土局对8号地块进行了挂牌出让确认。也就是土地使用权还在我们手上就已经被国土局卖了。
③2005年6月19日国土局在南通日报发布《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也就是从即日起8号地块使用权被国土局莫名其妙的收回了,没有收回的依据,也没有收回的理由,更没有收回的补偿,而在9天前国土局已把这项使用权卖给了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卖出去了,才忽然想起要从原土地使用权人手里无偿收回。
④2005年7月25日如皋市发改委发文《关于如皋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GJ2005-8#地块商住楼立项的批复》(发改委文件是政府部门文件,不是如皋市人民政府文件,当然也不能算是政府行政决定。)
⑤2005年8月11日如皋市建设局发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载明: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也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决了国土局前项所有行政行为,也否决了前款所有文件。
⑥2007年1月19日,国土局向如皋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GJ2005-8#地块建设用地批准书。
㈡大院业主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土地使用权变更,需经过以下合法程序:分区规划听证、制定(修改)分区规划、县级人大审查批准分区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分区规划、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落实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土地、颁发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行政许可听证、颁发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听证、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落实拆迁补偿、开工建设。17道必要合法程序在8号地块只走了4道,次序还是反的,先卖地后收回、先批复后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因国土局颁发公告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撤消其“收回8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错误行政行为。
3、公告时效违法:
㈠基本事实:
国土局于2005年6月19日发布的公告既没有公布公告时间,也未确定公告期限,又未告知被拆迁人的诉权、诉期。
2007年1月19日国土局发放8号地块建设用地批准书时距2005年8月11日建设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过去了1年零161天。远远超过1年期限,超期161天。2007年9月30日再回到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过去了2年零50天。超过2年期限,超期50天。
㈡大院业主认为: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转让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刑事拘留。在上述条款中关键词有“应当”、“一年内”、“办完”、“失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因国土局滥用职权,请求省国土厅撤消其“收回8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错误行政行为。
二、国土局收回8号地块(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大院)国有土地使用权,严重侵犯本地块住户和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1、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大院不应该列入拆迁范围,国土局侵犯了我们的合法居住权。
㈠基本事实:
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大院主体建筑自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陆续建成,建设手续齐备。有的建成不足10年,有的建成不足15年。都是5层居住建筑。
㈡大院业主认为:
苏政办发(2004)107号文件指出:“对经依法批准建设竣工不满15年,且较为集中的多层以上的住宅片区,原则上,不得列入拆迁范围。”《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出:“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上(含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至六层建筑。”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们的房屋属于“不得列入拆迁范围”的集中多层以上的住宅片区,不应该列入拆迁对象。
2、国土局提前收回8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不到位。
㈠基本事实:
如皋市人民医院宿舍大院,即8号地块,是如皋核心城区仅存的商业区黄金钻石级的地块,其市场潜力巨大。目前本市类似地段次级地块市场价为500万元/亩(天成大酒店马路对过地块),本地块市场价不会低于600万元/亩,总价位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可国土局挂牌转让给开发商的价格只有区区元,分两期给付,每次付款855万元。零头还不到。国土局给我们制定的土地补偿标准仅有600元/平方米。
㈡大院业主认为: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应根据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国土局非但不依法办事,反而听任开发商将我们房屋所在的顶级地块作为一般的所谓一类地区,以600元/平方米进行廉价补偿。
大院业主曾经质询国土局:“土地溢价部分为什么不依法给原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因为我们原土地使用权人要用这钱去支付因延迟两年开发而上涨的房价款,而不是获得不当利益和过当利益。”国土局辩称:“土地溢价归国家所有,至于房价上涨跟我们国土局无关。你买安置房也好,买不起安置房也罢,这不是我们国土局管的。”这就是如皋国土局的没人性的逻辑。只管杀人,不管偿命;只管拆人家的房子,不管被拆房子的人的死活。
3、安置补偿补偿标准低、补偿项目少、安置房价格高。
㈠基本事实:
2007年,如皋市区除8#地块以外,其它地块的拆迁安置房均价都是1050—1250元/m2。而开发商提供的8号地块拆迁安置房价目表如下:
三层拆一还一1700¥/m2,超面积30m2以内3420¥/m2,之外3800¥/m2;
四层拆一还一1800¥/m2,超面积30m2以内3510¥/m2,之外3900¥/m2;
五层拆一还一1900¥/m2,超面积30m2以内3600¥/m2,之外4000¥/m2;
六层拆一还一2000¥/m2,超面积30m2以内3690¥/m2,之外4100¥/m2;
七层拆一还一2100¥/m2,超面积30m2以内3780¥/m2,之外4200¥/m2;
八——十七层类推:每增1层,价格增加100¥/m2。车棚、水、电、电话、有线TV、管道煤气初装费、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费、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契税等款项由被拆迁人负担。
如皋市建设局、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曾于2005年6月2日发布了“致8号地块居民的公开信”,公开信中承诺:“每平方米合计补偿约1295元,安置房限价为1350元,被拆迁人购置新房每平方米找差价55元。”以60平方米计算每户约可获得补偿元人民币,若购置新房,需找差价合计3300元。
现在2年多过去了,补偿标准降低了,补偿项目减少了,补偿款缩水了,安置房价飚升了。而今1号楼某户60平米左右的房屋被评估成了元,若购置最小面积96.38m2的六层安置房,按照开发商公布的拆迁安置房价目表,则需缴纳:

拆一还一价+超面积优惠价+市场价+九项附加费—拆迁补偿款=应付款即:60X2000+30X4100X90%+6.38X4100+-=,
㈡大院业主认为:
从公开承诺的每平米找差价55元,变成了每平米净找差价3173.46元,翻了57.7倍,远远超出我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国土局公开信是建立在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的,我们以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合法房屋产权灭失作为代价,换来的是国土局的公开承诺,这一承诺应该视为订立了“接受被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得补偿”的合同,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只要接受拆迁,国土局就有履行承诺的义务。但是,你看刑事程序。盖有两枚大红印章的公开承诺如今成了没人负责的空头支票。国土局、建设局、开发商成了合同欺诈的主角。
国土局以零代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以超低价补偿取得土地开发权,以超高价卖给我们安置房(此价格未经权威物价机构评估,定价缺乏依据)。谁是暴利的获益者?显然不是被拆迁人,也不是地方财政,更不是国库。地方财政与国库合计只获得了1700多万元的基本利益。那么,是谁获得不当利益、过当利益、灰色利益抑或黑色利益呢?恳请省国土资源厅来如皋彻查。
谨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各位领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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