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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低价背后是高风险

时间:2012-08-25 12:22来源:晓荷丹丹的博客 作者:tooooo9bi_ro8r2 中国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学会申请仲裁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可用于村民宅基地建设,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在本村或本镇建房本身是合法的,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在安置过程中,一些村集体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且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购买此类房屋、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也无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其取得的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小产权”,也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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