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针对新一轮房地产调控的“国八条"中的第三条强调“调整完善相关税收,加强相关税收征管”。所说的相关税收,主要指二手房交易中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在国八条中已经得到了明确规范,而个人所得税具体细则却没有明说,这为未来的调控措施增添了想象空间。你看纳税申报。在这里我想具体谈谈我心中理想的二手房个税是怎样的?就从二手房个税的税基,税率和用途谈起吧。 目前的二手房个税基本为总交易价格的1%或交易差价的20%。现实中因为业主避税和政府托市的目的普遍选择前者,前者无视税基的差别,不管二手房买卖是否盈利,都征收总价的1%,偏离了所得税的本质。因此合法的二手房个税的前提是必须以交易差价为税基。 接下来再说说二手房个税合理的税率,如果按照交易差价的20%征收个税,税基合法,税率却不甚合理。就如同队一个月收入5000的人和月收入的人都征收20%,你会认为合理吗?当然不合理,现实中个人所得税都是累进制的,这样才能起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手房个人同样应该履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实行累进税率而非20%这样的固定税率 。那有人要问,你所说的累进制税率,是不是如果卖一套房的差价是50万就征差价的20%,如果差价是100万,就征差价的30%这一回事呢?当然不是。试想,如果一个人花100万买了一套大房子,然后200万卖出,需要缴纳30%即30万的个税,如果这个人花100万买了两套小房子,然后各100万合计200万卖出,他只需要缴纳两个20%即10万的个税,合计20万。同样的投入和产出,却产生不同的个税,这种税制当然不合理。合理的累进制个税应当以盈率为累进参考坐标,而不是以盈面(即差价总额)为累进参考坐标。前面例子所说的,正是采用以盈面为累进参考坐标所导致了个税的不合理。所谓的盈率,就是售价和原价的比值。A=(R2-R1)开根号(R2/R1-1)2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