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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

时间:2012-08-26 00:28来源:郑浩楠 作者:龙儿 中国法律网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

按照数千年前中国古人的说法,硕鼠是主人养大的,可它偏要侵害主人的利益,主人对它也无可奈何。主人的呐喊或曰叹息,穿越时空,回音不绝……

硕鼠隐身在海口市教育局和海口市第四中学。它们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民盟海口四中支部起身驱赶,没有想到,却被硕鼠反咬了一口。

2002年3月,海口市教育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辞退了民主人士、海口市第四中学教师贾瑞青。

在法定的时间内,受害人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诉,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受理;依法向人事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要求仲裁,仲裁机构不受理;依法向省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不受理;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依法向海南省教育厅申诉,海南省教育厅不受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

海南省教育厅还很滑稽地向受害者建议:“向有关执法部门提出申诉。”

“有关执法部门”是哪个部门?没人知道。找不到衙门,官司没法打。

一转眼,8年过去了。

受害人分析后认为:捉贼,要去贼窝里捉;申诉,须从质疑伪证、追究伪证罪开始。

于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开始了。你看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628/249478.html

2010年12月13日,受害人向海口市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该局从调查所谓受害人“仅93年上半年一个学期就旷课旷勤130多节”的证据真伪入手,查清事件真相,还受害人一个清白。以下是申诉函原文:

申诉函

海口市教育局:

2002年3月,本人在家中先后接到本校老师陈运香送来的两张写有寥寥数行字的纸张。

一张是白纸,疑似海口市教育局内部公文复印件,没有落款,没有公章,日期为3月7日。内容是:

关于辞退贾瑞青同志的批复

海口市第四中学:

参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经研究,同意辞退你校贾瑞青同志,解除其与事业单位的任用关系。

另一张是方格纸,印有“海南省海口市教育局稿纸”字样,有落款,海口市教育局盖了公章,日期为3月8日,手写数行文字。内容是:

海口市第四中学:

经我局讨论决定,同意辞退你校贾瑞青同志,解除其任用关系。请通知贾瑞青同志于3月11日下午到我局人事科办理辞退手续。

据此,海口市第四中学停发了我的工资和福利,不再给我安排任何工作,并且非法剥夺了本人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实际上,本人从未违反此项规定。由于你局作出辞退决定时采用了伪证,程序不合法,该决定无效,应予撤销。

从2002年到今天,本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信访、申诉、投诉、举报,管辖。到要求仲裁和行政复议以及向三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遍了所有法律程序。现根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和裁定,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和《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你局申诉,要求:

一、查清贾瑞青“仅93年上半年一个学期就旷课旷勤130多节”的证据来源,调查证据真伪;

二、撤销你局2002年作出的辞退贾瑞青同志的决定。

贾瑞青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2010年12月16日,海口市教育局作出如下函复:

贾瑞青同志:

你不服海口市教育局对你作出辞退处理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已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且已生效。如你不服可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诉,特此复函。

海口市教育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述复函答非所问。海口市教育局的人要么太弱智,看不懂中文表达的意思,要么就是故意混淆概念,为自己开脱罪责。

本人12月13日的申诉并未对任何法院的任何“判决”提出异议,而且,法院既不受理受害人因不服辞退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也不受理受害人因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美兰区人民法院还特别“裁定”,由于教师法限制了教师的诉讼权,教师只能申诉或者上访,不能打官司。本人正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意见提出申诉的,海口市教育局必须在依法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答复申诉人的要求。

按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教师申诉案件中是否作为、是否依法作为,有四个要件:1、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2、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3、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4、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

海口市教育局接到申诉材料,一不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二不进行全面调查核实,随随便便写个答非所问的便条就想打发申诉人。该局工作人员如何懈怠政务,由此可见一斑。

为此,2010年12月17日,受害人再次提出申诉,要求海口市教育局对其当年“依法作出辞退决定”的证据进行核查,一旦查实证据属于伪造,请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直以来,海口市教育局总是找出各种借口,企图为自己开脱罪责,希望该局这一次能抛弃幻想,依法办事。

以下是申诉函原文:

申诉函

海口市教育局:

2010年12月16日复函收悉。现提出如下异议:

一、申诉人2010年12月13日申诉函并未对任何法院的任何“判决”提出异议,你局12月16日的复函答非所问。

二、法院并未受理申诉人因不服辞退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也不曾受理申诉人因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美兰区人民法院还特别“裁定”,由于教师法限制了教师的诉讼权,教师被辞退,只能申诉或者上访,不能打官司。因此,申诉人12月13日的申诉,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意见提出的,海口市教育局必须依照教师法实施细则和申诉条例(如果有的话),组织专门人员,在法定的时间里,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申诉人的意见进行调查处理。

为此,本人再次要求你局对当年“依法作出辞退决定”的证据进行核查,一旦查实证据属于伪造,请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撤销你局2002年3月7日针对申诉人作出的非法决定。不得胡搅蛮缠,推诿拖延。

贾瑞青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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