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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出票及效力

时间:2012-08-26 02:20来源:对对猫 作者:紫安之翼 中国法律网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称发票。《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另根据《票据法》第21条规定:

1、汇票的出票人在为出票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即出票人不得与其他当事人相互串通,利用签发没有对价的承兑汇票,通过转让、贴现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由于票据是一种无因债券,因此,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等债务人仍应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二、汇票的格式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票据权利的取得。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根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称谓。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金额是不确定的(如5万元以下),汇票将无效。

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债券及国库券贴现。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或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记载收款人名称有利于减少纠纷。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因此如不记载出票日期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7)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未记载汇票仍有效,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1)付款日期。即为汇票到期日。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根据《票据法》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票据法》第25条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a、见票即付。《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b、定日付款,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由于该形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明确,实践中使用较多。

c、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d、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前形式。

(2)付款地,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如未记载付款地,根据《票据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如未记载出票地,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主要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这些事项尽管有利于当事人清算方便,但却与票据本身关系不大,故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三)出票的效力,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地位不同而不同。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票据法》地1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70条、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a、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b、担保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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