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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时间:2012-08-26 03:17来源:林贤治 作者:凌子 中国法律网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其中有一题与此条有关,而且争议极大。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一、诉讼中止是指在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况,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暂时停止案件的审理,等待特殊情况消除以后,刑事拘留。恢复诉讼。特殊情况是指: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诉讼终结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特定的情况,案件没有必要再审理下去,法院将案件终止审理,案件到此结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诉讼终结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特定的情况,案件没有必要再审理下去,法院将案件终止审理,案件到此结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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