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制度的另外两个主要原则是直接言词原则和直接确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又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法庭公开调查,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直接了解案情,亲自进行调查和询问,法官只能根据开庭后所得到的直接印象去形成心证。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应以口头辩论、质证、辩论方式进行,一切证人都应当以言词的形式作口头的陈述,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质询。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证人用提交书面陈述的方式免除其出庭义务。直接言词原则除了保证当事人在均等条件下进行有效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之外,更重要是使裁判者在听取诉讼各方的言词陈述时,能对陈述之间的异同获得清晰的印象,有利于形成证据真实与否的心证。相反,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出庭,或者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是由法官直接作出,或者以证据以外的因素来影响法官,那么法官就难以形成合乎理性的心证。直接确认原则是指对现行法规和规章、众所周知的事实、政府机关颁布的证件、法院的判决书等事实无须查证,而由法官直接确认。这些事实或者是本身就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或者是不证自明的,对它们的直接认定能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