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6月19日,目前全国已有10个省份发布了2012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基准线大多在14%左右。 统计数据显示,在目前已经公布的10个省份中,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最高的是新疆和天津,均为16%,最低的是北京,为11.5%。统计得出,这10个省份的基准线平均为14.1%。在这10个省市中,上线最高的是河北,为23%,最低的是上海,为16%,10个省份的上线平均水平为19.8%;而下线最高的是天津,为7%,最低的是山西,为4%,其中,宁夏未对下线作出具体规定。除宁夏外9 个省份的下线平均水平为5.3%。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工资指导线分为基准线、下线以及上线。根据工资指导线,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不同指导线调整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北京市人社局回应“企业工资指导线”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了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关于“企业工资增长最低幅度为4.5%”等提法引起网友热议。“指导线”针对哪一类企业?是否具有强制性?怎样确保落到实处?18日下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接受独家专访,回应网友关切。 这位负责人首先向网友解释了“指导线”出台背景和适用范围。他说,2012年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是对全市各类企业的工资增长建议,包括北京市辖区内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指导线的作用是为企业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同时也是对国有企业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手段。” 针对“指导线”中关于“对于一线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工资不得增长”相关规定,有网友表示疑惑,怎样落实对管理层工资的监管? 这位负责人对此解释,指导线只是企业决定工资的参照系,对企业并没有强制性。“但是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来说,在确定其经营者年薪的实际发放时,要参照这一要求进行考核。”这位负责人说。 记者从相关文件中了解到,工资指导线测算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等。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由三条线构成,基准线、上线(又称为预警线)、下线。这三条线分别对应企业工资增长的平均、最高、最低幅度,其中最低幅度为4.5%。有网友提出,“最低幅度” 是怎样确定的?实际工作中怎确保落实到位? 这位负责人说:“近两年来,北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幅度较大。2012年北京市政府控制全年CPI增长在4%左右。人社局制定工资指导线下线时,在测算基础上考虑到今年1至4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同期上涨3.9%,为了保障职工实际收入不因物价上涨而有所下降,最终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确定在4.5%。” 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网友,如果员工不满企业工资增长安排情况,可以向企业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向工会组织提出自己的工资增长诉求,要求工会主动提出要约,与企业管理方就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可以向企业所在区的工会组织寻求帮助,通过与企业管理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的合理适度增长。
中国法律网小编: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工资指导线分为基准线、下线以及上线。根据工资指导线,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不同指导线调整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基准线是指企业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工资增长上线也可称为预警线,是指企业工资增长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下线是企业工资增长应达到的最低幅度。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工资指导线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相对数(即工资增长率)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绝对数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将相对数与绝对数相结合的办法。 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本省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本省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去年,各地出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大多在14%左右。各地出台的工资指导线并不具有强制效用,仅仅为市场提供参考,尤其是在集体工资谈判的时候,可以有所凭依。 尽管工资指导线不可能直接带来实际工资的增长,但以往的经验表明,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比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平均工资主要数据显示,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同比名义增长14.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5%;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同比名义增长18.3%,实际增长12.3%。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纠纷的相关知识,欢迎您访问中国法律网频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