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1-2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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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09月03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处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损失、或者债权损失以及经营、、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三条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第四条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申请仲裁证据保全。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 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3连贯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的、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 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就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 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原 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企业依据第一次的股权转 让协议、被投资企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形确认: (共计3页) 上一页 1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已有0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