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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时间:2012-08-28 04:22来源:妥妥 作者:陌上花 中国法律网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02 著作权律师: 案情回放 2004年1月1日《青年时讯》报刊登了魏雅华撰写的《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一文,该文载明中国十大暴利行业分别是:1、房地产;2、中小学教育;3、殡葬;4、出版;5、汽车;6、眼镜;7、电信与手机;8、医药;9、出国留学中介;10、网络游戏。2004年8月中国社

  案情回放

  2004年1月1日《青年时讯》报刊登了魏雅华撰写的《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一文,该文载明中国十大暴利行业分别是:1、房地产;2、中小学教育;3、殡葬;4、出版;5、汽车;6、眼镜;7、电信与手机;8、医药;9、出国留学中介;10、网络游戏。2004年8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李清明主编、责任编辑王洵的《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共计17.5万字。该书所指暴利行业是由有关专家对中国各行业的经营、服务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后评出的,分别是房地产、中小学教育、、汽车、眼镜、电信与手机、医药、出国留学中介、网络游戏。作品全面探究了九个暴利行业的起源与成因,揭示了这九个行业的前景和未来,研究了进入这九个行业的门槛和难点,剖析了进入这九个行业的投资风险。该书注明了“参考文献:魏雅华‘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2004年1月1日,《青年时讯》。看看票据权利的取得。”
 
  2004年底,魏雅华发现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后,遂于2005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系独立的作品,魏雅华并未参与创作,中国社会出版社、李清明等使用魏雅华的作品系合理使用,并判决:驳回原告魏雅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中国社会出版社、李清明、王洵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是否具有独创性及使用魏雅华的作品是否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一、 关于《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

  本案中,李清明主编的《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在前言部分载明其所涉及到的暴利行业是由专家在对中国各行业的经营、服务状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后评出的,李清明根据专家的评比结果,通过深入研究后论证了九大暴利行业的起源、成因,透析了九大暴利行业的前景、未来及投资风险,并由此构成了其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与魏雅华所享有著作权的《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一文在表达形式、篇幅上有着本质不同,暴利行业的产生,是一种社会现象,但对此产生的原因及投资风险等因素,李清明主编之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亦就是说李清明在创作意图、创作构思、创作手段、创作风格和表达形式上体现了自己的特点,表明了其作品的独创性。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即“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之规定,李清明主编的《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保护。

  二、关于《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引用魏雅华的作品是否合理使用之问题

  本案争讼之李清明主编的《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已说明暴利行业是由专家评出,在结尾中注明参考文献是魏雅华的《2003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在整部书中引用魏雅华作品的内容所占比例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引用部分内容中包含了相关统计资料,同时该书的出版对魏雅华的作品潜在价值无重大不利影响,亦未损害魏雅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害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即“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第二十一条即“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之规定,李清明主编的《中国九大暴利行业》一书使用魏雅华的作品,属合理使用。

  三、关于中国社会出版社、李清明、王洵是否侵犯了魏雅华的著作权问题

  魏雅华起诉认为,李清明主编之书剽窃了其所发表之文章,侵害了其著作权,该主张是否成立,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剽窃是指窃取他人作品或者将作品的主要部分窃为己有发表。构成剽窃侵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李清明在主编《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时已注明了参考书目及作者,同时引用部分是为了说明九大暴利行业的相关问题,加之二者的表现形式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系两个独立创作活动完成的,亦就是说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因此,魏雅华提出《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为《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一书的主线和框架,《中国九大暴利行业揭秘》抄袭和剽窃了《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的劳动成果,依法不能成立。(孙海龙、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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