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与相比,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合同的撤销以受害人或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前提,撤销权的存续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与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相反,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两种可撤销合同: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此两种合同仅得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和撤销,不同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在后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得请求变更和撤销。合同法扩大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同创设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一样,目的是在保障受害人(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多地体现当事人意志对合同的决定作用,更好地体现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 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定期租赁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