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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纳税人涉税指南(八)

时间:2012-08-31 08:02来源:祝发能 作者:07数控5班 中国法律网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一、业务概述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4.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5.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6.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7.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8.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中标的机电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的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3.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对外实物投资的生产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

——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非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购进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单项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实行单项退税办法的提供)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5.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对外实物投资的生产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一、业务概述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实行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即按购入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向境外投资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窗口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6.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5.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援外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援外物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7.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一、业务概述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4.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采购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退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退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8.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一、业务概述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区内企业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业务的退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业务的退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9.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扣缴并每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扣缴义务人应于期满7日内申报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200.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所属期申报表信息

2.所属期财务报表信息

3.所属期税款入库信息

将以上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进行核对,看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填写是否齐全等。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201.扣缴义务人申报

一、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三、扣缴义务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份

四、扣缴义务人应提供资料

五、扣缴义务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税款种类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正确录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信息。

(4)审核无误的,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签属意见后返还一份给扣缴义务人。

2.资料归档

202.委托代征申报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委托代征开具的合法凭证

2.《票款结报手册》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按照所代征税种的申报期限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经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2.资料归档

203.延期申报申请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确定纳税人预缴税款。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20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需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资产负债表》

与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报中列明的当期货币资金、应付工资等科目余额进行核对,查看相关项目是否一致,纳税人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205.发票认证

一、业务概述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不包括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20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利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提供的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对计算机不能识别但票面清晰的专用发票,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根据认证结果的不同,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包括人工校正认证相符)认证完毕后,当场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要求企业当场核对发票份数,并返还企业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3)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4)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包括运输发票),认证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随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部门;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立即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直接传至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2.如果企业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发票抵扣联已污损、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处理方式同上。

20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纳税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2.资料归档

20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一、业务概述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审核以下内容:

审核《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填写内容与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是否一致。

审核通过后,在《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上签署税务机关意见,一份送达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208.退(抵)税审批(出口退税除外)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出退(抵)税申请,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办理退(抵)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自行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在系统中正确录入《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信息(CTAISV2.0所有退税业务均需要全部录入,CTAISV1.1只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两种业务需要录入),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所属期申报表信息

2.所属期财务报表信息

3.所属期税款入库信息

将以上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进行核对,看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填写是否齐全等。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209.葡萄酒消费税退税

一、业务概述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购货方在采购葡萄酒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证明单,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法律依据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核对《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与《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取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消费税申报表

2.税收完税凭证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退税。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予以办结退税,将相关资料归档。

210.车辆购置税退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和税款缴纳情况;

(2)审核《车辆购置税退税申报表》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调阅申请退税车辆的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核对,确定是否符合退税规定;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报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申报征收信息

2.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信息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同意退税意见。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还上一环节;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相关资料归档。

211.外轮代理人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概述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规定的4.65%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不通过外轮代理人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4.65%综合计征率计算预计税款,并通知纳税人在船舶抵港前将预计税款与港口使用费备用金一并汇达,由外轮代理人代收税款。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按协定享受减免税的,要求报送资料:

1.按照协定规定,船舶运输收入,所得仅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者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的,或者收入来源国应对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或者居民公司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2.按照协定规定,收入来源国应当对悬挂缔约国对方国旗的商船或者由缔约国对方航运企业经营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轮代理人按照规定代扣、代收的税款,应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填报《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并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等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离港之日起60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对审核无误的,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企业;

(3)将审核后的《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录入系统;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212.合同区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

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方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05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2份

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季度所得税申报:无

年度所得税申报时:

1.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2.合同区100%合资费用表

3.资产负债表

4.损益计算表

5.库存材料明细表

6.勘探费用支出表

7.开发费用支出表

8.生产作业费支出表

9.间接费用支出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季度所得税申报: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年度所得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4)将审核后的所得税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季度申报时,将申报资料归档。

3.转下一环节

年度申报时,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申报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其附送资料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审批等;

4.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帐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完税信息,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在5月底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21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由按次申报纳税改为按期申报纳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本次原油、天然气的 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3.合作油(气)田的 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期限可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并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对审核无误的,在《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4)将审核后的增值税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七、纳税担保申请

214.纳税担保申请

一、业务概述

是指纳税义务人所提供的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当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担保书》,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2.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于案头审核不能确认纳税人情况的可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税种登记信息

(3)应纳税款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中填写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等核对是否一致,其他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等。

对纳税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存在疑点的,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到银行、房产等部门对纳税保证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实地核查纳税人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对担保书上相关项目确认后,在《纳税担保书》上签署确认意见,送达纳税人及担保人各一份,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八、税务行政救济

21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查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如超期提出申请,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2.审查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不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审查环节

符合条件的,法制部门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中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形式和时限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经审批后,送达纳税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三)听证环节

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准备听证的相关事宜。

2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业务概述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1份

纳税人书面申请,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是否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是否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7.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或者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的,应将《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或纳税人书面申请等资料转下一个环节。

(二)审查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对上一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对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询问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对重大案件须进行集体讨论,审查完毕后提出审查意见。

复议审理部门审理完毕,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决定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217.税务行政赔偿

一、业务概述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赔偿申请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审核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是否在规定时限,申请赔偿的主体是否合法;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查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法制部门对受理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中赔偿申请的具体要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确定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等,审查完毕后制作《赔偿申请书审查表》。

赔偿申请及审查表经审理完毕后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经审批后送赔偿请求人。

(三)履行

《行政赔偿决定书》审批后由相关赔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18.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一、业务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

(3)纳税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的,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传递至下一环节。

(二)后续管理

1.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2.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

3.相互协商结束后,总局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上签署协商结果,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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