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刑事附代民事上诉状

时间:2012-08-31 09:22来源:mgl207_mum4r 作者:百爱胶原钙 中国法律网

附代民事上诉人原告靳如意,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修武县七贤镇西涧村140号,系本案死亡郭玉英长子。

附代民事上诉人原告靳小满,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修武县岸上乡岸上路1号,系本案死亡郭玉英次子。

附代民事上诉人原告靳军义,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修武县七贤镇298号,系本案死亡郭玉英四子。

附代民事上诉人原告靳小新,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修武县七贤镇西涧村299号,系本案死亡郭玉英五子。

附代民事上诉人原告靳肉妮,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修武县七贤镇宰湾村134号,系本案死亡郭玉英长女。

附代民事上诉人原告靳白妮,女,1959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修武县七贤镇坡前村79号,系本案死亡郭玉英次女。

附代民事被上诉人被告张老虎,男,1956年7月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修武县七贤镇宰湾村52号,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附代民事被上诉人被告张涛,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修武县七贤镇宰湾村52号,系本案被告张老虎儿子,也是本案真实车主

上诉人为报答母亲多年的养育之恩,同时也为了弄清母亲的真正死因,因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我母亲的死因。2张老虎、张涛承担一审第一次没到庭给我们造成的误工及车费500元(5个人),3张老虎、张涛归还我母亲三轮车资产及修理费运输费500元,4张老虎、张涛、赔偿医疗费.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50元,护理费614.7元,丧葬费.5元,死亡赔偿金.15元,交通费877元,精神抚慰金元,共计.86元,并承担连带责任,4二审诉讼费全部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自从我母亲2011年7月31日晚7点半以前被张老虎严重撞到之后,我母亲生命一直处在病危状态。我们在焦急之中张老虎全家没一个人来过问,时间一天天过去,于是我们只好派人去事故科说事要钱治疗,事故科说找不到他儿子我们十分失望。此时我们实在不能再等了,就又派人去他家要钱为母亲治疗,只要他们付钱我们打条从不烂帐。有于我母亲的不幸是别人报案属公了阶段,我们心中的气愤只好在忍耐中等待,事实我们处于被动状态也不知程序如何进行。我曾多次催事故科办案人员宋战峰将事尽快进行,并给他说这事归你们管我不找你找谁,他说我也是按程序办事,最后一次也就是2012年春节后,我决定起诉法院解决宋战峰也同意啦,我还没来得急写诉状就告知我刑事附带民事要快速交状,于是我又处于被动状态,再加上我对如何赔赏的法律知识缺之充分了解,无耐之下我只好求律师代理。同时因妈妈的去世残忍使我们众多人精神上受到重大打击,这对我们的岁数和经济收入都是一个不可估量的损失。特别是对我这个具有创作能力的歌词作者,更是难以想象。

现在回想一下我母亲在世的情景,她风风雨雨走过75年安全吉祥,也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浪潮,私有车辆逐年增多从没遇到像这样车祸,今天被张老虎这个杀人犯将她治愈死地太残忍啦吧。这是她的儿孙心中最难容忍的事,必须一查到底还她老人家一个公道说法。梦中母亲多次要我回答她,妈妈对我在梦中也不知哭了多少次我冤枉啊,我的心简直像被人刀割一样难受。我忍着心中的泪去事故科查豫HL4687号牌照时,知道原车主不是张老虎也不是张涛,但他们是车辆权的拥有人只好把他们同时告上法庭。我想张涛父亲年龄已大不具备安全驾驶技术,弄不好会对自己的生命够成危害,所以说买摩托车的可能行很小,即使买来也是他儿子的主义。我想起诉原车主但事故科不给我如实资料,造成我们在一审的时后不能把原车主同时起诉也是正当理由。据我大姐靳肉妮在医院问张涛出事那天的情况,张涛说出事那天他爹发动不着摩托车,并说豫HL4687两轮摩托车就是我(张涛)发动后交给父亲的,张涛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就因那天使我母亲再也不会和我们见面,是造成我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张老虎和张涛不是合伙害我母亲,我想事情不可能遇的这么巧。张涛拒绝我们理由违背中华传统美德,如果他父亲有百万家财我看他要不要。我提醒张涛不要违背中华公民祖传的良心。更不要忘记人们的常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在法院没调查王小科笔录之前,靳军义已对王小科修理部作了调查,我们对法院的笔录证据有异议。

在第一次法院没开庭前我去方庄派出所注销妈妈的户口,证明上说我妈妈因各种疾病死亡,我说不对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又把妈妈的死因改为交通事故死亡,同时我深感压力阻力之大,妈妈的死因一定有文章可作。

等到法院第一次通知我们后就没开庭,报到人有原告靳肉妮、靳白妮、靳如意、靳小满、靳军义。被告方无一人到场,另附有传票复印件一份证明,请问法院也能向老百姓撒谎吗?我们的车费误工谁来报销呀?说实话这种情况也降低了法院文明执法公平办案及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

在第二次开庭之前,我带有焦作市日报社办的记者采访证和相机,相机被法院门岗保管拒绝拍照还进行了严格验身制度,我想不通本想为正义的审判作报道,难道还有什么国家机密吗?在开庭时我首先声明张老虎有故意伤害罪,张老虎连称认罪认罪我也无话可说。判决书上说被告人张老虎对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以及六原告人的民事诉讼均无异议,为什么法院不对张老虎的故意伤害罪认可呢?庭后张老虎,张涛,靳如意,靳军义,靳肉妮,靳白妮在开庭笔录上都签了名字同意调解,本想放张老虎,张涛一码和谐解决。在没判决时我(靳如意)叫靳军义问法院情况咋样,回答说正给我们准备款呢,没想到又叫判决,这不是耍我们吗?他想叫我拿到法院判决一个空文没门,别做黄粱美梦行不通。拿到判决书我看后,觉得办案人员态度不够认真,连我的文化程度,姐弟的排序都搞错及靳肉妮的身份证号码搞错,我觉得这样的人不胜任法院工作,应当调离法院部门。如果把人执行枪毙岂不是错杀啦吗?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神圣最严肃最纯洁的地方,我希望XXX办案人员不要污染国徽党旗国旗。判决书上说交通费500元(无票据但被告人认可)也是没道理的,开庭时我已带去只是没有把总款合计出来。一审不重视我们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上诉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没出乎我的预料。判决书上说致郭玉英受伤能治愈死亡吗?医院法医证明足以说明这一点,判决书上说张涛代替父亲已付给原告方元,也没有事实依据,他父亲的收入就是他掌握控制的。判决书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内判处,我觉得有点过早事实一切都在调查之中,至于给张老虎定什么罪名一切都还没真相大白。判决书上说被告人张老虎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郭玉英的故意,属于过实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认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犯罪汇在一起不是同一个罪名,把有驾驶证犯罪与无驾驶证犯罪汇在一起同等对待也不合理。判决书上说驳回附代民事诉讼原告人靳如意、靳小满、靳军义、靳小新、靳肉妮、靳白妮对附代民事被告人张涛的诉讼请求。张涛在开庭时也没足够的证据,如果有请出示我母亲没出事已前的证据否则无效。我们的证据:一就是张涛同意调解的开庭笔录签名,二就是张涛参于我母亲死亡的活动负有连带责任,三请他出示交通部门过户手续,四张涛作为父亲的监护人明知父亲没有安全驾驶技术,反而支持父亲在道路上横冲直撞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我们对张老虎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是:一他媳妇就是被他用车碾死的,二我母亲的出事时间是在7点半以前,也就是说天没黑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而且当时过往的车辆又很少。三他没有驾驶证交通部门不认可上路该判他何罪,四事故图片没有急刹车现象,五事后没有积极主动报案,六是抢救中没有积极配合治疗,七是没有向公安部门自首,八如果我母亲没那辆三轮车,撞到我母亲后张老虎有逃跑的可能。九张老虎主观上没有悔改现象也就是说让我母亲的死亡继续蔓延下去,是我们认定故意伤害的主要原因。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张老虎犯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和动机,无奈之下我们只好请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审理这起案件,给死者亲人一个合理说法

附有复印件十份,传票复印件一份,正本一份,追加被告人申请一份。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靳如意、靳小满、靳军义、靳小新

靳肉妮、靳白妮

2012-6-21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