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 (2001)沪高经终字第442号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案解决以下问题:第一、航次租船合同载明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安全泊位条款的,因航道水深限制不能满足船舶满载吃水而造成亏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装卸时间的起算应依照合同的约定,计算滞期应适用“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航运惯例,出租人负有过失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承租人违约在先,之后发生的航行管制时间应计入滞期时间。 「案情」 原告福建省轮船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轮船”)。 被告烟台实德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矿产”)。 2001年3月23日, “福建轮船”与“烟台矿产”签订航租协议约定, “福建轮船”所属金汇轮(满载吃水9.51米,载重吨吨)为“烟台矿产”运输吨河沙从蓬莱新港至郑州港,运费每吨27.5元;两港装卸时间共用3天, 自船抵装港卸港锚地满12小时起算; 滞期费每天元,“福建轮船”负责一次装卸港靠泊费用。协议还约定,货量不足吨按吨计费;在蓬莱新港航道及泊位水深安全情况下, 如果因船方原因不能装载吨的, 则按实际载货量计费:“烟台矿产”提供装卸港各一个安全泊位等条款。同年3月24日1500时, 该轮抵装货港3号泊位,3月25日0300时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至3月28日0300时装卸两港时间用完并开始滞期。该轮至3月29日1200时装货完毕,滞期33 小时。因码头从航道和泊位安全考虑, 限制金汇轮受载吨,亏舱损失元。3月29日, “烟台矿产”委托理货公司对该轮受载货物作出水尺计重,港航交接亦于当天完成。该轮航海日志记载, 完货时间为3月29日1200时。装货期间,货主向港方保证垫付靠泊费用后, 该轮于3月29日1220时离港。3月31日0930时, 该轮抵达长江口锚地。因港监从3月29日0630时至4月2日1500时实行航行管制, 该轮抛锚等泊53.5小时,扣除12小时卸货准备时间, 滞期41.5小时。该轮4月4日1500时靠泊卸货,至4月5日2240时卸毕,又滞期31.5小时。综上,金汇轮滞期计106小时(4.41天), 产生滞期费计元。经计算,“烟台矿产”应付运费为元, 应付滞期费元, 两项合计元。扣除“烟台矿产”已付款元, “烟台矿产”欠付亏舱、滞期费计元。“福建轮船”遂向郑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烟台矿产”赔偿亏舱、滞期损失人民币元。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