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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轮船总公司诉烟台实德矿产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12-09-06 19:53来源:度假爱好者 作者:松山度假村 中国法律网

  【 】「提示」

  (2001)沪高经终字第442号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案解决以下问题:第一、航次租船合同载明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安全泊位条款的,因航道水深限制不能满足船舶满载吃水而造成亏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装卸时间的起算应依照合同的约定,计算滞期应适用“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航运惯例,出租人负有过失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承租人违约在先,之后发生的航行管制时间应计入滞期时间。

  「案情」

  原告福建省轮船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轮船”)。

  被告烟台实德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矿产”)。

  2001年3月23日, “福建轮船”与“烟台矿产”签订航租协议约定, “福建轮船”所属金汇轮(满载吃水9.51米,载重吨吨)为“烟台矿产”运输吨河沙从蓬莱新港至郑州港,运费每吨27.5元;两港装卸时间共用3天, 自船抵装港卸港锚地满12小时起算; 滞期费每天元,“福建轮船”负责一次装卸港靠泊费用。协议还约定,货量不足吨按吨计费;在蓬莱新港航道及泊位水深安全情况下, 如果因船方原因不能装载吨的, 则按实际载货量计费:“烟台矿产”提供装卸港各一个安全泊位等条款。同年3月24日1500时, 该轮抵装货港3号泊位,3月25日0300时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至3月28日0300时装卸两港时间用完并开始滞期。该轮至3月29日1200时装货完毕,滞期33 小时。因码头从航道和泊位安全考虑, 限制金汇轮受载吨,亏舱损失元。3月29日, “烟台矿产”委托理货公司对该轮受载货物作出水尺计重,港航交接亦于当天完成。该轮航海日志记载, 完货时间为3月29日1200时。装货期间,货主向港方保证垫付靠泊费用后, 该轮于3月29日1220时离港。3月31日0930时, 该轮抵达长江口锚地。因港监从3月29日0630时至4月2日1500时实行航行管制, 该轮抛锚等泊53.5小时,扣除12小时卸货准备时间, 滞期41.5小时。该轮4月4日1500时靠泊卸货,至4月5日2240时卸毕,又滞期31.5小时。综上,金汇轮滞期计106小时(4.41天), 产生滞期费计元。经计算,“烟台矿产”应付运费为元, 应付滞期费元, 两项合计元。扣除“烟台矿产”已付款元, “烟台矿产”欠付亏舱、滞期费计元。“福建轮船”遂向郑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烟台矿产”赔偿亏舱、滞期损失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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