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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能取消吗?

时间:2011-11-16 21:16来源:去愛的人 作者:愿波平安 中国法律网

广安市广安区农民李章泽向本报反映他在广安宏大建筑公司务工,因工负伤后与公司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由用工单位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后经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六级伤残。李章泽认为他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奈之举”,未能得到《》规定足额补偿。为此,李章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此工伤赔偿协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其工伤待遇。

农民工:签协议实属无奈之举
李于2005年2月16日在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正元星辰时代广场工地上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当天李在贴外墙瓷砖时,不慎跌下受伤。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宏大公司支付了李的医疗费用。2005年5月14日,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李章泽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2005年6月14日,李章泽与宏大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双方约定:李章泽在医院的治疗费由公司承担,公司支付李章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费、就业补助金等项费用3.2万元,李不得再以工伤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相比看劳动。2005年7月12日,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的伤鉴定为六级。李认为自己的伤残程度在没有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等级评定的情况下,所签协议缺乏科学、公正的基础,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宏达公司证人也证实,双方协议约定的工伤赔偿依据的伤残程度仅是一种推测。李还提出:由于当时儿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急需数万元的医疗费,自己因工负伤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在此情况下,才与宏大公司签订了这份工伤赔偿协议。签订这份协议实在是无奈之举。属于可以撤销、可以变更的民事行为。2005年8月8日,李章泽向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

宏大公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宏大公司认为,李章泽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李出院后为了及时获得工伤待遇,与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待遇的项目和费用,这些费用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在综合权衡与自愿的前提下与宏大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其放弃实体权利的结果。且公司已支付了约定的款项,其工伤问题的处理已经结束。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江苏女职工劳动保护。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双方因工伤赔偿待遇发生争议后,经双方自行协商,权衡利弊,在《劳动法》、《》和《合同法》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体谅,因此,《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已依法确定不得变更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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