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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确权问题引关注

时间:2011-12-08 11:07来源:海豚 作者:胡敏敏 中国法律网


专利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在无效宣告程序和侵权认定中的作用、组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第三次修改的已实施一年半————
外观设计专利确权问题引关注

  外观设计专利如何进一步确权?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在无效程序和侵权认定中起什么作用?组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一年半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程序、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标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逐渐突显出来,成为了困扰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的新问题。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下称外观设计审查部)与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在福建省厦门市举办了一次大规模的业务交流会,与会的审查员、法官和代理人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如何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外,越来越多的代理人和申请人已经开始关注新专利法实施后,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如何撰写其保护范围才能最大、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程序的具体实务应该如何操作等方面的问题。
  为此,本报记者就上述疑难问题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专家,希望能在实务操作方面为代理人和申请人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焦点一
简要说明仅提供相关信息,起解释的作用
  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以来,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新增加必须提交的内容,一直以来都是代理人和申请人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比较困惑也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影响其能否顺利获得,还影响到授权后外观设计的相关问题。特别是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在无效程序中的作用等问题,成了当前代理人和申请人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是用于帮助前审和后审来理解某个外观设计的,仅仅是提供相关的信息。因此,代理人和申请人应当了解现有设计,并区分自己设计的创新点。”林笑跃进一步补充道:“在确权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范围为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外观设计申诉处副调研员徐清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简要说明是以视图为基础的进一步说明,其在无效程序中可以起解释的作用,二者不一致时,应以视图所示内容为准。在确权阶段,对于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专利复审委并不必然认定该设计要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大。哪一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不以是否被声明为设计要点而产生实质变化,而是根据具体的外观设计内容综合判断。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当某些设计内容难以界定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有显著影响时,如果已被声明为设计要点,则可能起强调作用。如果声明的设计要点为产品比较细节的部分,在确权程序中不会重点考虑,而在侵权认定中有可能作不利于权利人的解释。因此,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不仅应该是所创新的、想要重点保护的部分,还应该是确实能够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部分。
  对于上述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韩羽枫则认为,一般情况下法院在侵权判定过程中会认真考虑简要说明的内容。简要说明中加入的描述会对保护范围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其对设计要点的限制也会帮助法院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时对于证据的认定。
焦点二
组件产品专利,不单独保护其中每个构件
  在审查实践中,“组件产品”不论连接方式如何,都视为一项外观设计而给予保护。从组成成分来说,组件产品本身有2种情形:一种是指“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且所述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如扑克牌、插接玩具或者拼图玩具。另一种是由多个可以单独出售或者单独使用的物品(即构件)组合而成的产品。林笑跃介绍,还有一种情形是既可以是组件产品,也可以是成套产品。一旦授予专利权后,组件产品保护的是由多个不同的构件组成一项外观设计权利,而成套产品中的每个产品的外观设计都享有独立的权利,因此每个产品都应当清楚地显示出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比对象;组装关系不确定或无组装关系的,以所有的单个构件作为对比对象。组件产品专利不单独保护其中每个构件。”徐清平进一步解释,对于在先设计或被控侵权产品,可将组件产品中的任一构件单独作为对比对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对于申请人来说,是将组件产品每个构件分别单独申请专利,还是组合后以组件产品申请专利,关键要看外观设计的创作内容主要体现在哪里。如果创作内容主要体现在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相比看东莞市劳动局。则应作为组件产品申请专利;如果主要体现在每个构件的外观,则可分别单独申请专利,但同时还得满足单个构件符合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如果创作内容既体现在整体外观也体现在每个构件的外观,则可按前述两种形式均申请专利。
焦点三
利用多篇设计相结合,宣告专利无效
  据统计,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40.9124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中有31.8601万件获得授权。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专利无效案件也呈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进入2011年以来,外观设计专利如何进一步确定其权利的有效性、具体在实务上如何操作等涉及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判断,是目前许多代理人和申请人思考的问题。
  旧专利法中规定,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按照单独对比原则,一般只能分别以单篇在先设计作为对比文件与本专利对比。而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作了重要调整:即一件专利被请求宣告无效,请求人可以“多篇设计相结合的方式”来宣告本专利无效。那么,在具体实务中,代理人和请求人应该如何利用多篇设计相结合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具体应该掌握何种标准呢?
徐清平表示,如果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经过对比后差别相对较大,若请求人再通过提出其他对比文件来证明所述差别为现有设计特征,则可使得本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几率增大。因此,按照新专利法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对于本专利与主要对比设计的差别,请求人应该尽量提交其他对比文件来说明这些差别在现有设计中已经公开,通过多篇对比设计相结合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这种方式也可以说是以多篇辅助对比文件来“化解”本专利与主要对比文件的差别,使得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更充分,专利复审委据此作出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认定的主观判断因素减少了,从而更具客观性和可预期性,所作出的认定也更具说服力。因此,专利复审委在不断倡导和引导请求人、代理人尽可能运用这种方式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据记者了解,温州一家机械公司和个人针对名称“多功能真空包装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中,请求人就以“多篇设计相结合的方式”向专利复审委提供了多篇对比文件。日前,专利复审委通过将涉案专利与两篇对比设计相结合对比,认定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记者 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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