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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审批前 先跟农民说一声

时间:2011-12-31 06:16来源:☆魅力の聲☆ 作者:MONSTER 中国法律网

  按现行法定程序,耕地征用是先审批后公告,农民难享知情权。对此,在昨日省政协召开的“建设和谐广东研讨会”上,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在征地审批环节中,应增加预公告程序,即政府确定实施征地后,立即向被征地农民集体发布征地预公告,你知道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1/1116/41903.html。同时开展征地补偿初步调查和登记,协商补偿安置问题。

  据介绍,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审批程序进行了改革,上收了征地的审批权,规定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政府两级;同时确立了征地批后公告制度,提高了征地行为的透明度。学习合伙协议范本。但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征地审批要经过县(区)、市、省、国家几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环节较多,时间很长。大部分用地案件从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开始,经过组织报批到完成征地,最后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的过程中,往往都要跨年度完成,根本无法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

  而且,如果按拟订征地方案——征地审批——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方案公告——交地这一法定实施程序操作,虽然征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如果不与农民协商,不取得农民的配合,实际操作中往往难度很大。如果实施强制征地,法律程序复杂,行政成本高,容易激化农民矛盾,引发上访,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为此,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周期,改变申请的行为主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实施。增加预公告程序,即政府确定实施征地后,即向被征地农民集体发布征地预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公益性的确认、征地范围、农作物处置等,同时开展征地补偿初步调查和登记,协商补偿安置问题。

  此外,将现行的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并为一个公告,在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可实施补偿工作,同时向用地单位提供土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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