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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路盛达商务有限公司诉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

时间:2012-01-13 14:32来源:虔诚 作者:d999 中国法律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路盛达商务公司与鹤壁万和公司签订的电煤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揭购房须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路盛达商务公司超过合同约定向被告多供煤9233.1吨,被告没有拒绝予以接受并出具入库单的行为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内容,该项变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煤义务,鹤壁万和公司未依约付款,劳动。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听听股东合作协议书。”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9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买受方收到出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内将煤款支付完毕,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将该合同所涉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完毕交与被告,被告应于一个月内即2010年2月15日前将煤款支付完毕,因被告违约,未及时支付货款,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0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96元货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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