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5日,被告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为装修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工商银行瑞通支行(以下简称瑞通支行)签订了合同,约定:瑞通支行借给利达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以月利率10.98‰计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你知道新婚姻法 离婚协议。约定:利达公司以其对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3万平方米)拥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此项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东莞市劳动局。瑞通支行于签约后向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此项借款到期后,瑞通支行仅收回人民币131.76万元。至2002年1月5日,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要求的通知。利达公司欠瑞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210.58万元。瑞通支行因此向法院提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