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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抵押合同引起的纠纷案成功案例

时间:2012-01-14 16:03来源:张放天_亲子人生设计 作者:宝贝不哭 中国法律网

1999年1月5日,被告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为装修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工商银行瑞通支行(以下简称瑞通支行)签订了合同,约定:瑞通支行借给利达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以月利率10.98‰计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你知道新婚姻法 离婚协议。约定:利达公司以其对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3万平方米)拥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此项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东莞市劳动局。瑞通支行于签约后向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此项借款到期后,瑞通支行仅收回人民币131.76万元。至2002年1月5日,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要求的通知。利达公司欠瑞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210.58万元。瑞通支行因此向法院提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利达公司用于抵押的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3万平方米),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利达公司曾投资5000万元参与建设,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下达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利达公司对地下商贸城享有50年使用管理和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利达地下商贸城的使用管理和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瑞通支行与被告利达公司签订的,符合《借款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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