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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社及分支机构设立

时间:2012-02-01 04:16来源:秋香点唐伯虎 作者:珩儿 中国法律网

  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实施机关】银监会及派出机构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办理条件】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15%;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参与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城市信用合作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并符合有关条件;

  (八)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社

  (一)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60%。

  (二)其筹建、开业的其他条件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和开业的有关规定。

  城市信用社终止

  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递交至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或银监分局办公室。

  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二)岗位职责: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决定与送达

  由一个机关受理并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自收到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并抄送下级机关。

  【办理时限】

  以银监会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

  【报送材料目录】

  详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

  【表格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

  

  【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办理结果公开】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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