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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实施难点及建议

时间:2012-03-02 10:52来源:随_Feng_飞翔 作者:celine 中国法律网

新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实施难点及建议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0/05/18 推荐拆迁安置律师: 自我市新的拆迁安置政策实施以来,我县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结合实际制定了《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大原则是按照市政府103号令规定标准100%执行,只在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自我市新的拆迁安置政策实施以来,我县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结合实际制定了《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大原则是按照市政府103号令规定标准100%执行,只在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方面及安置模式方面有局部调整。目前我县按新政策已启动新项目4个(星沙镇3个、干杉乡1个),总征地面积370亩,需拆除房屋17户动迁56人,已拆除15户,动迁50人。新政策的实施使征地拆迁工作更进一步规范化,对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遇到了一系列困难和问题,现将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新政策在我县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难

  在征地拆迁时对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原则上是以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为准,但由于农村村民建房办证意识淡薄,加之国土管理工作的逐步规范亦有其过程,对于多年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事实上居住多年的农户房屋面积认定或者虽经批准但仍有许多特殊情况的房屋认证工作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按家庭人口计算,实际建房面积小于《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居民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的通知》(长县政[1992]60号)文件规定的面积标准,即建房面积未批足的户头,在按新政策实施补偿时,是否按人口补足,新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如不补足,拆迁户将难以接受,学习上海劳动保障网。很难维持现有生活水平。

  2、建房证上所批准的建房面积小于村民实际建房面积,而村民实际建房面积超出部分又在政策(长县政发[1992]60号)许可范围内,合法面积认定是以建房证为准还是以实际建房面积为准,新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3、由于我县原来对村民建房没作层高限制,部分村民在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对房屋进行加层、改建,其合法面积如何认定,新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二)、装饰、装修及户外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实施难

  新政策规定,户外设施以栋为单位4万元包干补偿,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以下情况:

  1、四人户中介于4万元左右或投入超过4万元/栋的(如设施较多且较豪华的,例如有的户头修了门楼、水泥路、假山等一些设施),户主要求按实补偿,达不到要求将拒绝拆迁。

  2、对于两户或多户共同拥有一栋房屋的情况,新政策对户外设施补偿如何核算到户没有明确规定。

  3、线型工程或者个别用地项目只征收部分设施、部分房屋(杂屋、生产用房),其设施如何补偿,新政策未明确规定。

  4、某些农户开办的小型制砖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手续,但砖厂房屋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应当给予补偿还是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新政策无明确规定。

  5、杆线迁移包干补偿很难操作。①在农村电网改造前,农电建设多由村组自筹资金建设,网改后权属收归供电公司,该包干补偿费是补偿到村组还是到电力电信等相关单位。如补偿到电力、电信等相关单位,事实上道德与法制。村组将难以接受;如补偿到村组,电力、电信杆线迁移的资金如何解决。②线性工程建设如按包干补偿核定杆线迁移费用,资金肯定不够,该如何解决。③如确定该费用补偿到电力、电信等部门,该补偿费用如何分配。

  (三)、花卉苗木补偿实施难

  我县花卉苗木种植面较广,是有名的花卉苗木之乡,依市103号令,补偿移植费用要经批准的才能补偿。

  1、哪个部门批准属合法的?苗木基地经营者持有林业部门颁发的《苗木经营许可证》,是否属依法批准范围。

  2、有大部分苗木户没有办理《苗木经营许可证》,但不在“抢栽抢种”之列,有的甚至已经营四年以上,对此是否可按新政策补偿移植费?如只补偿青苗补偿费,不按新标准补偿移植费,苗木户损失大,难以接受拆迁。

  (四)、配套政策缺位推进难

  新政策已经颁布实施,但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对于相对集中安置和村统一安置的保障性房源用地、规划、标准等方面国土、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尚没有相关细则;劳动、社保、民政部门对拆迁安置户的就业和就业培训、社保购买对象和方式、低保户的确定和标准等都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导致拆迁工作人员无法向拆迁户作出具体解释。

  (五)、安置模式转变实施难

  在我县,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征收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1、有部分村民小组耕地全部被征收,但大部分房屋未拆迁,已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实行货币安置,剩余土地如何处置、村组原始积累如何处置,新政策无明确规定。

  2、同一村组范围内跨新旧政策征收,采取不同安置模式,拆迁户将难以接受,引发矛盾。

  3、由于近几年发展较快,用地量大,在县城规划区内有部分村组的房屋因工程建设需要已全部拆迁,且房屋已按60号令安置,但土地未征收。该部分土地在今后的拆迁补偿时,用地单位需按政策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同时按新政策应从土地补偿费中收取25%作为社会保障资金,但该组农民按60号令拆迁安置妥,如果收取将会带来连锁反应,原已按老政策安置的将会要求全部纳入社保,如果不收取是否违背了政策。

  4、实行货币安置区内线性工程的拆迁安置,因土地只小面积征收,是否能够按照货币安置区外的政策进行就地安置,拆迁人口不纳入社保,购房补助不予考虑。是否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议

  1、建议根据新《条例》对上述具体操作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失地农民保障体系,进一步细化完善社保、安置、就业等政策,从源头上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3、由县、乡两级有关部门成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协调服务机构,加强组织失地农民培训,提供更多保障性就业岗位。

  4、充分利用媒体和宣传资料加大对新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提高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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