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康兆群 时间:2012/03/06 推荐劳动法律师: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http://www.5law.cn。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4日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法律 快车 整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参与权利 第三章 发张保障权利 第四章 健康保障权益 第五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六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参与、监督有关妇女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共6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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