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工程师失效与作废的情况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0 推荐工程建筑律师: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事实上创业政策。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分享到: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