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涉外主体在商标局、商评委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的情形,商标局在受理本案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及商评委受理复审申请时,均涉及到了法国公司,但商标局和商评委均未要求法国公司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而只是提交了委托书,这就导致了无法确定本案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的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另外,在第号“CASTEL”商标转让时,转让人当时已经是注销了两年的企业,根据中国法律,你看考驾驶证新规定。其商标应该被注销,但因商标局未审查其主体资格,你看如何写辞职信,很多 搜索栏输入辞职报告或者辞职申请 。导致原商标权人在主体已经注销两年的情况下,还是将商标转让给了他人。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针对涉外主体,商标局和商评委均没有进行主体资格审查,你看劳动。从而导致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面前,中国主体与涉外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甚至涉外主体享有了超国民待遇。另外,这种程序设置上的不合理,给涉外主体不遵守中国法律提供了机会。因此,建议商标局和商评委在进行相关业务时,要求涉外主体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