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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时间:2012-03-26 09:08来源:游誉馨 作者:乐活 中国法律网
(责任编辑:admin)

  1.适当限制授予的客体范围


  我国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相当数量涉及的是瓶贴和平面包装袋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图案设计。这既不利于激励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活动,促进我国知名品牌的形成,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增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交叉与重叠。为了鼓励设计人将其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上,建议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2.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在我国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一些是通过摹仿现有设计或者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其创新水平较低。这不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我国产品外观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产品外观的创新水平,形成丰富多彩、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样式,建议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增加有关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规定以及类似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授权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有明显区别。


  3.允许对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实践中,同一设计人在对同一产品的外观形成一种新的基本设计的基础上,往往会提出许多与基本设计相似的设计方案(即“关联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普遍希望对其基本设计方案以及相似外观设计方案均获得,以免在侵权诉讼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按照现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一愿望却难以实现,其原因在于:如果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因为不符合现行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一性要求而被驳回;如果提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分别予以保护,又会因为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而被驳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允许对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4.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确定性和权利稳定性较差。在此情况下,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过于轻率地行使其权利,则容易产生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随着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快速增长,上述问题变得更加突出,社会反响较大。劳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尚无可能对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建议将2000年修订专利法时建立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将出具检索报告明确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针对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前提条件,以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行使权利不当而损害公众利益。


  5.完善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现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实践中,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比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困难,其原因在于:图片或者照片往往反映了产品外观的诸多细节,如果要求被控侵权产品必须再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所有细节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则过于严格,不利于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反之,如果允许忽略其中一些细节,则必须对允许忽略哪些细节建立必要的规则,否则将会导致判断结果过于主观随意,不利于确保公众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可预见性。


  为了便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建议对现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作出必要调整,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同时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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