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1989]7号 发布日期:1989-1-10 执行日期:1989-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本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批准成立的经营拍卖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拍卖行)为依法成立的经营服务性企业。拍卖行是公正拍卖业务的特种行业。 第三条 拍卖行的经营宗旨是:接受委托进行公开拍卖,公正、合理地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 第四条 拍卖行不得自营购销业务。 第五条 拍卖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其直系亲属)均不得参与该拍卖行的买卖活动。 第二章 拍卖范围 第六条 拍卖行经营拍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含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劳动。下同)积压、超储的商品、物资和更新换代的产品、设备;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要求处理的物资; (三)运输部门长期无人认领的物资; (四)破产企业的房屋、设备、产品、商品和原材料等物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及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籍人,要求处理的个人财物; (六)外国驻穗办事机构要求处理的物资; (七)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拍卖的财物; (八)各种有收藏价值能合法交易的物品。 第七条 拍卖行受理拍卖财物的起点,大连劳动保障网。一般在受理财物估价总值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拍卖的财物以及有收藏价值物品的拍卖,均不受起点限制。 第三章 拍卖方式及形式 第八条 拍卖的方式,包括以下四种,可根据拍卖物的情况和委托方的意愿,确定其中一种拍卖方式: (一)有声拍卖; (二)无声拍卖; (三)减价拍卖; (四)投标拍卖; 第九条 拍卖的形式,可根据拍卖物的情况和委托意愿,分别采取有底价和无底价、定向和不定向、定期和不定期、专项和综合等拍卖形式。 第四章 委托拍卖 第十条 凡委托拍卖行拍卖财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委托方”(卖方),拍卖行为“受托方”,参加投价购买者为“投买方”(买方)。 第十一条 凡委托拍卖行拍卖的财物,委托方必须依法拥有对该财物的所有权或依法享有该财物的处分权。 共4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