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监狱法学的研究应当结束过去那种政治工具性、服务性倾向,转向自身现实性、客观性、规范性研究。刑罚执行作为一种主要执行刑法判决的程序运用的过程,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把我国监狱法学建设成为一门规范意义的法学学科的必经之路。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自由刑执行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步入依法治监的阶段,同时宣告以监狱法学命名的一门正式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的诞生。几年来,监狱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厂房租赁协议范本。全国上下成立了一系列监狱法研究机构及部门,这一切大大加快了监狱法学学科建设和研究的专业化进程。但几十年来旧的思想观念还束缚着我们的手脚,旧的研究方法还禁固着我们的灵魂。许多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特别是它作为一门规范意义的科学所应当具有的品质,构造与研究视角问题仍无实质性突破。现在的监狱法学仍存在明显缺陷:它既不象实体法那样内容翔实、中心突出、界限分明;又不象程序法那样逻辑缜密、精确适度、繁而有序。却兼具实体法对社会功利目的服务的工具性和程序法以实现实体法目标为己任的辅助性,忽视乃至否定自己本身的作用和价值,甚至不惜以牺牲与破坏自身道德性为代价去追求外在目标和实体价值,结果既没有实现实体正义,又没有建立起正当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丧失了学术的内在品格,难以提供一个学科所应当具有的立足法学之林的本身价值,使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有效的理论指导。我们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实施活动是否成功,一种科学研究优劣的唯一标准是它们作为过程和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和规范性,而不是它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的有用性。单位婚育证明。这是我们的监狱法研究至今徘徊不前,拿不到真正入场券的症结所在。 一、对我国自由刑执行及监狱法研究的几个视角的审视 第一,有人把我国解放初期改造晚清王朝官宦、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伟大功绩归结于党的劳动改造方针的英明伟大,2011最新劳动法全文。把此后由于社会变迁而出现的改造质量滑坡乃至建国来从未有过的低谷称之为对执行这一方针的忽视或扭曲,似乎它是永恒不变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们认为,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确实是我国的成功创举,有着它的存在价值和合理性,但把它夸大到不适当的高度和唯一的地步也不够客观和全面。我国五、六十年代改造成绩的辉煌是由当时的特殊背景决定的,或许是某些因素聚集在一起爆发出的瞬间闪光,未必与事物的发展规律产生必然联系,也不是自由刑执行中涉及的本质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服刑人员能否改造、改造的效果如何不取决于某一项甚至某几项改造手段的神奇作用,而在于这些改造手段的运行状况;它们各自的价值品质及它们相互结合配比的状况营造了怎样一种整体价值氛围;这种价值氛围是否与社会主义对监狱的要求相吻合;取决于服刑人员对这种环境氛围的接受度、认同度、参与度与努力程度。也就是说,改造效果不决定于改造者是谁,他出于怎样的改造意愿,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何种人,采取何种方式制定何种方针政策去改;而是取决于被改造者对监区文化环境的心理感受及其程度,因此应在争取被改造者的改造愿望和努力程度上下功夫。应当深入研究组织、运用改造手段的科学性,充分利用监狱资源的学问,最大发挥监狱正面效应的艺术性。怎样设定改造手段体系,给予每种改造方式以科学定位和优化组合,创造怎样的环境氛围和价值效应。这是不能脱离对执行过程和程序环节的深入分析、系统研究的。离开对监狱运行手段、方式、载体的检讨,对自身结构和道德性的研究,对价值品质的培养和建设,必然导致唯书、唯上、唯外不唯实、不唯内的唯心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盲目实践。这是监狱单纯执行社会政治功能,把自身作为驯服工具的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