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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2-04-19 08:59来源:来了 作者:笑言 中国法律网

青劳社〔2008〕2号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劳动保障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各项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切实提高执政能力,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造福人民作为第一责任,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把廉洁勤政作为第一要求。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各处室、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出差、出国或学习期间,由担任党组副书记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对外活动。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领导下工作,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经办的事项,由局领导或局办公室明确主办和协办处室、单位。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单位协调,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八条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有关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于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定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禁止越权行政、拖延或拒绝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行统一执法、一体执法,规范和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四条 认真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积极配合和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向有关监督机关反馈。

第十五条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局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加强劳动保障网的建设,及时准确地公开劳动保障工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相比看适合在家创业的项目

第五章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季度和周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每年制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提出年度工作要点,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要根据下发的工作要点,确定本处室、单位重点工作安排,并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报告上一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办公室适时予以通报。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有关人员需要列席的,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总结检查一个时期的工作,确定工作重点;

(二)研究确定劳动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策;

(三)研究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策;

(四)研究确定机构改革、调整、设置方案;

(五)研究确定干部配备、调整、选拔、推荐及任免奖惩;

(六)研究确定劳动保障系统和局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八)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

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中涉及机构编制、人事、干部、民主生活会等方面议题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劳动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发展规划、会议贯彻、重要文稿、改革方案、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等,并做出决策;

(三)研究审议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各处室、部门提请审议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策;

(五)听取专项汇报,通报重要情况;

(六)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两周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局长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局长专题会议由局长会同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局长召集,议题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你看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102/66420.html。由议题内容涉及的处室、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并起草书面汇报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局党组会议议题报办公室,其中涉及机构编制、人事、干部、民主生活会等方面内容的议题报组织人事处,局长办公会议题报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局党组会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办公室负责起草,其中涉及机构编制、人事、干部、民主生活会等方面内容的会议纪要由组织人事处起草;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办公室负责起草;局长专题会会议纪要由议题涉及的处室、单位负责起草,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专题会会议纪要确定的事项,创业故事。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一般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各处室、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召开工作会议。确需召开的会议,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审议后,以业务工作座谈会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节省会议经费。相近业务会议要归口合并召开。

第七章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督查件确定事项,是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转来的需要我局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重要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局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局党组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局领导批示事项,是指局领导批示的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督查件确定事项、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处室和单位具体承办。局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实现工作闭合运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督查件确定事项、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正确、完整领会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意图,认真按照要求办理。

(三)保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做到不误传、不外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三十五条 对督查件确定事项、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局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处室、单位。批示事项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定期调度进展情况,直至全部办结。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单位,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办理情况报告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分送有关领导阅示。办理情况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的,劳动。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不据实报送办理情况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纳入局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督查件确定事项、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单位要及时、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单位会签后,报局领导。

(四)办理情况报告须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发出。

第三十七条 收到上级领导的批示件,局办公室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单位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其中,涉及信访问题的批示件,由信访处负责办理。

第三十八条 局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局信访处组织办理。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机关和外单位来文,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拟办,按程序报局领导签批。局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并负责督查落实。

其他处室、单位收到上级机关和外单位来文后,要及时转办公室处理。

局领导个人收到上级机关和外单位来文的,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运转。

第四十条 制发公文的体例、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青岛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各处室、单位不得以本处室、单位名义制订发布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起草,由办公室负责审修和送审、送签。其中,规范性文件应附起草说明,经局机关业务处室审阅,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再报办公室审修和送审、送签。局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办公室审修的公文文稿。

机关业务处室要切实把好局发公文审阅关,凡政策把关不严、文字表述不准确的局发公文,政策法规处和办公室应退回机关业务处室重新审阅。

第四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下发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重要程度、发放范围等分别编青劳社、青劳社办、青劳社函三种文号。其中,编青劳社和青劳社办文号的公文,原则上应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签发。编青劳社函文号的文件,征得局长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的,需请其他局领导会签。

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向上级上报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起草,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并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文。

第四十四条 制发的公文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按发文范围下发,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青岛劳动保障网上公布。其中,规范性公文要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把关后通过信息中心在青岛政务网上公布。公布的公文应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印章,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局长印章,须经局长或副局长授权办公室主任,方可用印。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集体学习制度。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发展,特别是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开展好集体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领导以及各处室、单位的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层层接待。

第四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局全体人员要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及局长专题会议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不得利用手中权力拉关系、谋私利。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五十一条 副局长对分管工作的重要事项,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会议的主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局长;遇有重大问题或涉及工作全局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局长审定。

第五十二条 处室、单位负责人代表市劳动保障局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会议,对需要在会议上表态的重要问题,必须及时请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会后要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汇报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五十三条 处室、单位接到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重要通知或领导指示,要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汇报。遇有超出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交办公室按分工处理。遇有突发性事件和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局领导交办的事项,承办人员要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 局长出差(出访)、休假,局办公室要及时将出差(出访)、休假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副局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经同意后,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三天以内的,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三天以上的,报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要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第五十六条 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 劳动论文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劳动保障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负责人要向市民公开道歉,公布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第十章其 它

第五十七条 加强新闻宣传统一管理。各处室、单位专项宣传活动,须提出具体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批准,由处室、单位具体实施。在新闻媒体刊(播)发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稿件,须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局办公室审查把关,统一口径。除涉密事项以外,劳动保障工作和政策,都要积极向社会宣传。

第五十八条 加强保密工作。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遵守《保密法》,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局办公室负责全局保密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保密工作。所有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及数据不能超范围发送,不能上网,不能在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媒体上发表引用。复印文件按级次报批,并按规定销毁。

第五十九条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立卷,按年度交局档案室存档。如遇人员调整要做好文件、资料交接工作。电子文件的管理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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