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写给湖北省省长的求助信.湖北省领导很重视,可宜昌市领导却对宜昌市劳动局无能为力,劳动部门的对与错有谁来监督呢?全文如下: 维权为什么这样艰难? 尊敬的李鴻忠省長: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的诉求的高度重视和及时批转。只是我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您可能会认为是我的要求高了,其实不然。能给我解决当然是我盼望已久的事。如果认为我不符合政策,不予办理的话,同样也要履行一个正规手续吧! 自从我知道我的工伤手续还没办完,到今天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我一直不间断的在找有关方面,我得到的答复要么是口头的,要么是会议纪要,要么盖的章子只是部门科室的,甚至是邮箱邮件。就在您批转后的两个月里,由于我还是长时间不见答复,我还4次找市政府、3次电话找市政府、4次找市信访局、1次记者陪我找市劳动局。为郑重起见,为了能索取盖有行政公章的有效答复,我还在3月3日专门给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寄去了挂号信函。然而两个月的时间我得到的只是信箱邮件。找的多了,有关部门的同志都厌烦了,可是究竟是谁把简单问题搞复杂,我除了身体的伤痛,还饱受了心灵的折磨,我愿意去一次次碰壁吗? 我很怕没有表达清楚自己的要求:“只需要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对我工伤问题的处理意见[就那封邮件就可以]写到纸上,劳动。然后盖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公章给我就可以了”。我这要求不高吧。就因为不见此章,上级主管部门不予行政复议;就是因为没有此章,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就是没有此章,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说是市劳动局给我的答复都不具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市劳动局不具法律效力的行为却胜过行政行为主导着我单位工作。 就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温总理还满怀深情地说,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也许我个人的事对政府来说太小了,人数也太少。可是对我个人来说他就是个天大的事。是因为医院的疏忽给我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也因此改变了我的人生,可之后的手续都是单位为我办的,对比一下劳动。又是单位误将到省卫生厅开的证明,错办成了到武汉第八医院开回的证明,就此搁置下来,又在人员交替时将我的材料遗失,不然怎么会有今天的故事。难道医院失误造成的医疗事故,单位的疏忽又丢失了我的材料,将这所有的责任都让我个人来承担就公平了吗?用欺骗和胁迫手段让人签字还有良心吗?我说过太难了。孤单的一个人,伤痛,更有一次次心灵的重创,多少回我都想过放弃了,可是想想越来越频发的伤痛,我今后怎么过呀? 本来我想针对宜昌市政府邮箱的回复“经调查核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如下答复”来一一向您说明的,但要写的太多,您太忙我不敢过多的打扰。这样给您写信打扰我都忐忑不安。 我是个当事者、受害人,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责任全推于我,并恶语重伤、诬陷、诽谤我,市劳动局怎样说我,我无力抵挡。但我想市政府、法律是公正的,可市政府只听片面之词,把市劳动局的话当真话也伤害我。劳动。我的工伤材料齐全,市政府领导能静下心来看看这材料吗?能解决问题的人不能认真听你真实情况的叙述。认真听你讲述的人不能解决问题。从上到下谁都告知:我的要求有道理,我不是无理取闹。因而我是鸡蛋碰石头,我无言以对。我只能再重申以下两点(同时将3月17日在我雅虎邮箱看见的市政府的回复信附后): 1.我只需要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对我工伤问题的处理意见[就那封邮件就可以]写到纸上,然后盖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公章给我就可以了。 2.我出生在一个干部家庭,母亲曾任过居委会主任;父亲是湖北省劳动模范、宜昌市的技术革新能手、本来宜昌市要建立宜昌的功勋碑,已经登记过,若建那上面就会有我父亲的名字;哥哥是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国家政府津贴的干部;本人曾出席过宜昌市的先进。若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我说的那样,听听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想必我的问题早就解决了吧?维权就不会这样漫长、艰辛啦! 最后,我再次恳请您离正义最近的湖北省最高的父母官帮帮我,请您对我反映的上述情况予以足够的重视,让我赶快结束这没完没了的恶梦吧!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切实落实到我这样的弱者身上。 此致 敬礼! 请求人:胡昌瑞 2008年3月24日 胡昌瑞同志: 您好!来信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经调查核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如下答复: 您于1974年12月参加工作,l991年4月到宜昌联运公司工作。1979年,您在武汉市第八医院治疗痔疮时,由于医务人员不慎,误用酒精灌肠,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单位按照当时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工伤事故进行了处理。 2004年宜昌联运公司开始进行改制,您反映医疗事故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并带来一定后遗症,要求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是1979年受伤(医疗事故),到现在已有28年,即使医疗事故算工伤,也早已超过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时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于是您要求单位解决工伤待遇问题。 联运公司认为:您1979年治病时,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后一直未办理伤残等级认定。到1993年宜昌市劳动局对全市老工伤开始清理时,联运公司于当年9月4日签署意见同意您在市劳动局进行工伤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然而您因个人原因放弃了在劳动局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机会,到为2004年元月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您也一直未向劳动邵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失去了由劳动部门管理并支付工伤相关费用的机会,主要责任在您本人。但是单位考虑到您的实际情况,于2005年和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先对您现所患疾病与原医疗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再按所鉴定的级别支付相应的待遇。并和您一起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相关病历资料并咨询了鉴定专家,认为该同志受伤时间年限已久,病情较复杂,无法对其进行鉴定,故建议其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005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宜昌联运公司按事先的承诺,垠据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比照七级伤残的标准向您同志支付了待遇,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了《关于您同志所反映情况的处理意见》,经审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处理意见恰当,您本人也签字接受此处理意见。 事后,您又不服此处理意见,又提出新的要求,要单位报销1999年11月至2006年1月之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单位认为对您老工伤的问题已经按有关政策一次性解决,且本人也签字认可,工伤保险关系也终止了,此要求没有道理,并告知您如不服此处理意见,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2003年l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未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其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您虽然当时未作工伤性质认定和伤残鉴定,但经双方协商已比照老工伤的政策规定支付了相关待遇。若不服,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是您放弃走法律程序,多次要求单位解决。单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在克服单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又一次解决了您的医疗费。 2006年5月您又以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所的补充鉴定结论,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受伤后期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召集市交通局和宜昌联运公司召开会议,专题讨论研究了您同志所反映的问题,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认为:宜昌联运公司在企业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已从宽处理了您的工伤待遇问题。您所提出的要求,已经超出了国家政策所允许的范围。根据《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前(2004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受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支付”约规定,其要求不符合现行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支持。 去年以来,您多次上访到市领导和市信访局,市信访局将其反映情况转办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是您现要求将医疗事故后遗症的后期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显然不符合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就此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复向您本人作过多次解释,无奈您不但不听我们的解释,还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正常办公秩序。最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于2007年9月14日书面答复您(本人签字领取),12月18日按照市信访局要求再次书面答复您(本人领取答复意见但拒绝签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您对答复意见表示不满意,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申请复查,而是越级上访和利用网络四处散布不实言论。特别是,您在反复纠缠无果的情况下,无中生有、凭空造谣污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说是将其推倒在地,将其打骂,是在其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的恶意诽谤,我们将视其以后的行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正视听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