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应注意事项 北京离婚律师 徐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于2004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徐先生在二环内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一居室住房。婚后为了养育子女并改善住房条件,徐先生以135万的价格卖掉了该房产,并在一个月内以130万元的价格在稍远的顺义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2011年6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徐先生委托本律师起诉到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被告刘女士同意离婚,但不承认现在所住顺义区的两居室的购房款来源于徐先生所卖掉的婚前一居室所得款项,坚称是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对于这个状况,本律师早有预见并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证据审查质证环节,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诸如:一居室的出卖合同、顺义两居室的购房合同及收取买房款与支付购买通州两居室房款出自徐先生同一银行帐号及资金出入时间前后衔接的证据。虽然刘女士还想找理由否认,但均不充分。最终,法官以顺义区两居室的全部购房款来源于徐先生变卖婚前财产所得,该两居室只是徐先生婚前财产的转化为由,认定该两居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徐先生个人所有。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我方提供了比较充分明确的证据,因此该房产产权归属上最终被认定为徐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不注意保留婚前财产的转化证据,导致在离婚时无法证明婚后购买的某些财产来源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给自己造成无谓的财产损失。《完》 更多内容:lsylawyer 李三勇 律师(全国免费咨询)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精研婚姻家庭法近十载,理论扎实,经验丰富,以办理疑难案件及公益维权案件而闻名。执业理念:专业、负责、高效。立志为建立民主法治的新中国而奋斗!京城执业多年,始终关注民生,石家庄劳动关系学院。关注弱势,以雄辩、正义,获业界和客户的一致好评,有“平民大律师”、“维权大律师”之美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 ●被中华名律网评为2010年度“中国百大律师”; ●被中国三民网评为2011——给力中国“十大最具爱心律师”; ●中国30大婚姻家庭专家律师。 ●2000年,领衔北大/清华/人大/中政法等诸位学友同仁,创建“中国维权律师团”; 主要法律论著: 《围城内外》、《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离婚时你没想到的》、《律师教你经营婚内财产》、《别了,婚姻!》等。 法律服务范围: 婚姻家庭、私人律师、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权债务、离婚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家庭暴力、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同居关系析产、子女监护权、子女探望权、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子女收养、继子女继父母权益、养父母养子女权益、婚外恋/同性恋权益、析产继承、遗赠扶养、赡养抚养、彩礼返还 等等。 近期成功案例选: 1、接受玛丽女士(西班牙人)的委托,成功代理李某诉玛丽离婚一案。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女方购有较大数额的股票,并在银行有存款。通过我方积极调取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配合,查处了原告李某的真实财产,从而成功地为玛丽女士争取了更多的财产。 2、接受陈女士委托,代理陈女士与赵某离婚一案。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仅经过一次诉讼,法院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3、接受张先生(美籍华人)的委托,参与张先生与其妻子宋某的离婚谈判。双方因对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公司股权、股票及基金收益等)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存在隐逸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经过我方介入双方谈判,最终为张先生挽回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 4、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成功代理李先生诉被告王某离婚析产一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所买。我方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房屋有李先生50%的份额。 5、接受丁女士(香港人)委托,代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丁女士与前夫张某(北京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三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张某,张女士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后张女士非常思念儿子,想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我方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了种种对女方抚养儿子有利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归丁女士抚养。 6、接受王先生委托,代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的继母宋女士婚后有一套共有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其继母宋女士名下。后王先生的父亲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该房产由宋女士继续保管和使用,一年后宋女士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后法院判决宋女士与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王先生应有的权利。 手 机(全国免费咨询)邮 箱@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蓝堡国际中心I座11层(地铁1号线大望路站A口向北100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