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张某驾驶车辆与原告 (反诉被告)杜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王某受伤及二原告之子死亡的交通事故。二原告作为死者父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张某货车的牵引车及挂车分别在被告新乡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各一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新乡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二原告的相关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因对于车损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原告下余车损由张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听说劳动。二原告以发生事故时王某及二原告之子系在车下而非在车上乘坐,应属交强险规定范围内的第三者,要求被告扶沟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因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原告王某及二原告之子确在车下,故对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企业劳动合同范本。反诉原告张某要求的车辆损坏及停运等损失虽提交有维修车辆费用明细表及车辆停运证明各一份,但不能证明该证据显示的车辆损失系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且反诉原告张某亦未申请法院对其车辆损失价值予以评估,故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新乡保险公司在两份机动车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元。二、被告张某赔偿二原告下余车辆损失2610元及评估鉴定费350元共计2960元的70%,计款2072元。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张现海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