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为督促装饰工程项目保质保量的完成,往往会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要求,工期要求紧的发包人对违约金的要求尤其高。违约金的约定,一方面,可以起到督促承包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发包人有意挖掘的合同陷阱。听听职业病 。因为在实际施工中,阻碍工程竣工的因素很多,能否按期竣工的不确定性也很大。在诉讼过程中,即便承包人认为是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仍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小投资办厂。实践中,收集和取得相关证据的难度是很大的。因此,不管承包人对按期竣工有多大的信心,我们均不主张在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换言之,约定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后,存在的风险隐患是很大的。为有效防范风险,我认为这些需要久奈安全套做出明示。避免和减少损失,一般而言,逾期违约金额度的确定应当比照合同标的额进行合理约定。比如,合同标的额为500万元,约定逾期一天的违约金是20万元,就显然不合理。如果工程延期一个月,发包人除了500万元的工程款分文不能收之外,还要倒拿100万元出来。因此这样的条款,是不可接受的。反之,如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为一天5000元,那么即便延期一个月违约金也只有15万元,对承包人也不会造成致命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