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是否会被辞退
时间:2012-04-25 21:59
来源:登山感悟
作者:清雅茶事
中国法律网
律师观点:风险偏大,如继续履行,该职工可以不享有产假等劳动待遇。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生育权属于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从法条的表述看,法条用的是“提倡”,并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属于一个禁止性行为。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的人员,除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看着适合农村创业的项目。属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属第(三)项情形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参照上述处理办法,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纪律处分。”该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给予开除等纪律处分。但是根据《》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对比一下创业故事。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因此,上述法律、法规对“三期”中妇女公司是否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矛盾。律师个人认为风险较大,如果解除理由不成立,一旦发生纠纷,单位还有可能涉及金的问题。
对于女职工违反《法》的规定,是否能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相关待遇,《法》、《计划生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那么上述条款所提到的优惠待遇,根据该条例36条—43条的规定即是指:“…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因此,从律师对该法规的理解上,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不享有产假等方面的待遇。
原文作者所属博客:戴中国法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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