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河北天X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多次动员,9月在北京分公司正式签署了合作造林合同(10亩本金元加公证费200元)。 2010年10月中旬接X客服电话,要强行广大客户陪钱退款,同时收回原合同书、公证书和林权证书,X公司违犯了。对比一下北京市劳动局。X公司网上和每年的上,没有公布林地长势壮况及公司林木动态信息,现在突然却以‘林木长势不好,公司亏损,无钱兑现,合作本金无法退还’为借口,资金查询。强行陪钱退款。 我未签退款表,我要求退还本金加一个5年期的银行利息:合同日2005年9月3日止2010年9月3日,当时5年期利率是3.6%,即元整。 ,2010年9月3日---2011年9月3日,当时一年期利率是2.5%),乘2.5%即1829元。 两项合计应给我结款元整。 现在同意退还我本金,在多给7千元进行结帐终止合同并收回.我现在请教您,如果委托您我们到X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法院,我胜诉要回上述元的几率有多大,我要缴律师费大概是多少.麻烦您费心组案尽快回答一下,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