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叶庚清律师关于合肥少女毁容案访谈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4/25 推荐刑法律师: 法律访谈:北京刑事叶庚清律师 本期刑事关注我们将会邀请叶庚清律师为我们讲解。 中国法律网编辑: 中国法律网朋友们,您们好!叶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中国法律网法律知识刑事案件的专访。今年刚开始就开始传得沸沸扬扬的合肥花季少女毁容案,引起众多各界朋友法律访谈:北京刑事叶庚清律师 本期刑事关注我们将会邀请叶庚清律师为我们讲解。 中国法律网编辑:中国法律网朋友们,您们好!叶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中国法律网法律知识刑事案件的专访。今年刚开始就开始传得沸沸扬扬的合肥花季少女毁容案,引起众多各界朋友对此事的解读与评析。我们也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家叶庚清律师就这起案件里几大热点争议的地方做相关法律知识浅析。更多刑事法律问题,请点击叶庚清律师个人网站主页。 【案情回顾】 2月24日,一条“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合肥花季少女被追求者毁容的事件热议至今,4月23日上午9点,案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开庭审理。 事发在2011年9月17日18时左右,施暴者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不停地叫嚣:“去死吧!”周岩痛苦地哀号惨叫。家人闻讯赶来,用被子将火扑灭,报警并拨打120抢救。 周岩经过7天7夜的抢救治疗才脱离危险,伤势极为严重,一只耳朵被烧掉了,头面部、颈部、胸部等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程度达二度、三度,整个人面目全非。 3月1日鉴定结果为重伤;3月27日,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到北京为周岩进行了补充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此次伤情补充鉴定的部位主要是颈部和双手,4月10日公布的鉴定结论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五级。同时被害人的精神情况也变得很不好。 对于被告人陶某某的定罪,周岩小姨李云依然坚持是杀人未遂,但据了解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陶某某提出的罪名是涉嫌故意。4月23日上午9点,案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开庭审理。8点45分,周岩在其家人的陪伴下,已经进入法庭。 【热点专谈内容】 A 中国法律网编辑:周岩的代理律师介绍说,他们觉得陶某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从23日开庭的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出,公诉机关是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首先请叶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当两者存在争议时,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 叶庚清律师:好的。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不难区分,前者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伤害,后者是对他人生命的非法剥夺,但二者通常在两种情形下存在着区分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 本案中,就存在第二种情况,即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客观上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司法实践上处理上述分歧,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以往办理过大量的同类刑事案件,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心得。我认为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需要综合被告人的主客观等诸多因素,从犯罪构成上来加以区分。我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广大网友以及法律界同仁在分辨二者的界限时予以参考:第一,被告人使用的是何种工具?该犯罪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还是随手取得的?第二,被告人实施伤害的部位是哪里?是要害部位还是费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还是顺手随意打击要害部位?第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中止犯罪?第四,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是被告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选择的时间、地点?第五,被告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对危害后果表现出何种心态?第六,被告人有无犯罪预谋?第七,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是什么关系?是素有冤仇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相互熟识?等等。 B 中国法律网编辑:那么叶律师在您看来,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叶庚清律师:首先声明一点,界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需要建立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鉴于我们并没有看到案件的卷宗以及证据材料,只能是根据网上公布的现有材料进行一些简单的学术交流。 如果我作为公诉机关,根据现有的“材料”来看,我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来起诉被告人陶某某。在本案中,从工具的选择来看,被告人选择的工具是汽油,并且该汽油是被告人预先准备好的,然后专门携带到被害人住处;从工具的杀伤力来看,汽油是一种极度危险的易燃品,杀伤力极强;从伤害的部位来看,行为人将汽油泼向被害人的头部并点燃,作为任何一个具有常识的正常人都应当知道汽油一旦在头部、上半身燃烧,将对被害人的生命产生致命的危险;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被告人泼完汽油后,用打火机点燃,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故意心态非常明显;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被告人的表现来看,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实施了救助行为,也没有实施组织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是被害人亲属将火扑灭的。因此,推定网上公布的资料为真的话,被告人陶某某在主观上对被害人周岩是一种杀害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出现了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亲属的救助行为),才使得死亡的结果没有发生,因此,可以认定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 中国法律网编辑:周岩代理律师李智贤透露将向法院提出五十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但民事赔偿总额因周岩的治疗尚未结束,尚未明确。该案的民事赔偿总额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叶庚清律师:该类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后续可预计的治疗费等,如果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被害人一方也可以要求合理的精神抚慰金。 D 中国法律网编辑:相关新闻中对于二人的真实关系进行争议,到底他们是恋爱关系,还是周岩处于被追求关系?如果是由于恋爱期间两人发生矛盾才导致这个事件的发生,是否会影响陶某某的量刑? 叶庚清律师:被告人陶某某对被害人周岩的危害行为,与他们之间是何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无论是恋爱中,还是追求中,客观上陶某某实施了危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持故意的心态,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两人发生矛盾,且被害人在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导致被告人被激怒而实施危害行为的,这种情况下还是会影响陶某某的量刑的,即可以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 E 中国法律网编辑:前边几个问题都是站在被害人立场上来讨论的,我们也知道叶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那么从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本案中有哪些情节对陶某某有利呢? 叶庚清律师:这里提到的“情节”,实际上指的是刑法学上的“量刑情节”,也就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的各种情况,只有考虑到全部的量刑情节,才能综合评价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才能做到罪责性相适应,这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看来,依照网上现已公布的资料,我主要说两点对其有利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陶某某犯罪时十七岁,属于未成年人。那么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此外,还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第二,被告人具有情节。根据网上资料显示,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一直站在旁边,看着被害人亲属实施救助、报警,虽然没有积极参与救助,但在此过程中也没有逃跑等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在投案后被告人陶某某能够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就应该认定陶某某属于自首。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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