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 诉 人 被 申 诉 人 姓名:xxx 单位:xx药业集团公司 性别 :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年龄 :26 职务:总经理 民族:汉 性别:男 用工性质:合同制 年龄:47 职业 :管理国籍:中国 工作单位:xx药业集团公司 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 :北京市××区××路 单位地址::劳动合同短期化。北京市××区××路248号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诉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200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2003年11月22日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3年12月29日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诉人未能及时为申诉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诉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发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诉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诉人于2003年3月扣发了申诉人工资564.42元(税后)、200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诉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诉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诉人工资至今。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诉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12+0.5)/12=4069.8元,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人员。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相差6031元。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诉人还应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诉人在200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明)。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北京市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12个月=2003.75元。因此,被申诉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诉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诉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诉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签名): 200x年3月23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证一份 3、劳动合同一份。 4、医疗证明材料及相关医药发票。 5、正常上班的工资条与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条 6、单位实发的伤残补助金财务凭证 7、交通费发票 8、工伤认定书一份 9、工伤证复印件 10、邻居肖某的证言 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交的法律文书。填写此类法律文书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等。 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前应当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是指: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比如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在上列几种情形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方可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人进行劳动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但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不同的规定,劳动法规这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条例》则规定为6个月。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解释:199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按照《条例》执行;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但是当事人能够举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的理由除外。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诉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诉人是职工的,"姓名"一栏应写明本人的姓名,申诉人是单位的,"姓名"一栏可以不填。 (2)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填写此项时要做到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工作单位等。 第五,在仲裁程序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立刻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合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