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小吴是一家IT公司的软件开发员,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了三年,因为小吴是业务骨干,加上公司软件开发业务比较繁重,所以2008年快要过完了,小吴的年休假还没有休。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于是和小吴协商,今年是不是可以不休年休假。小吴平时为人随和,加上又没有找女朋友,于是爽快的答应了。但是在公司发放给他今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时,他觉得公司给他少算了。 经过了解,小吴每月工资约定是7000元,每月加班工资平均可达5000元,所以小吴每月工资总计为元。公司发给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218元。相比看劳动合同短期化。小吴平时也注重学习法律,劳动法律法规也是略知一二的,他自己计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8641.5元,但二者怎么会相差如此之大? 正确的计算方法:小吴领取未休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是7000元,于是折算后的日工资收入为7000÷21.75=321.8,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则为该数乘以应休的天数5,然后再乘以200%,即:321.8×5×2=3218,刚好与公司发给小吴的数额相同。 小吴的计算方法:第一,小吴在折算日工资时是按每月应发的元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第二,折算日工资时除的是每月的制度工作日20.83天。想知道假条格式。这样小吴算出来的数就是÷20.83×5×3=8641.5。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再支付两倍就可以了,不用支付三倍) 日工资收入是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的,而不是除以月制度工作日的天数(20.83)。月工资又是指职工在领取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中,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