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52年初参加革命,1991年冬退休,在工作岗位上为党为人民奋斗了40年。先后在供销社、工业局、政府办、财政局就职。两进供销社、政府办,四进财政局。其间做过营业员、当过会计、干过文秘;在财政部门二十多年中,搞过企业财务、农业财务、农业税收、人事行政、预算管理、财政监察。回顾四十年的战斗历程,可谓是兢兢业业的四十年,勤勤恳恳的四十年,忙忙碌碌的四十年,清清白白的四十年,也是梦牵魂绕、胆战心惊的四十年。这些年对我印象最深刻、最难忘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艰苦的办公条件
我经历过上世纪的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总的来说机关办公条件逐年好转,一个时代比一个时代要好。条件最艰苦的要数五十年代了。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办公因陋就简。当时政府设在县衙里,县委设在孔庙里,我们供销社是在一院破房子里。那时大大小小部门都是集体办公,一人一张桌,一把椅或一个凳子。起草公文要用毛笔写字,发文件或印表格要用蜡纸在钢板上刻字,用油印机印刷。下乡、出差除县长、书记骑骡马,一般工作人员全是步行;下农村还要背铺盖卷,和乡村干部、老百姓同吃同住同劳动。在农村吃饭限制在贫下中农家里,并要交粮票和现金:一顿饭粗粮1角,细粮一角五分。直到七、八十年代,县长、书记才配有吉普车,好点单位能配几把自行车。居住条件更差,大多数职工租住民房,只有少数人居住公房,我同3个同事挤在一间房住了好多年;到六十年代也只两人住一间小房。
繁重的工作担子
五十年代国家机构初建,头绪多,相比看劳动合同短期化。干部少,任务艰巨。人员编制县委40多名,政府70多名。县级机关总共不到200人。我所在的财政局一度只有4名干部。一人身兼几职,一个人做几个人的工作是常事。那时一周工作6天,虽然也是八小时工作制,全年有7个法定节日,实际工作时间几乎每天都要超过8小时,法定节日也很难享受。每星期一至五,上午是两个小时的政治学习,星期六上午业务学习,下午党团活动或开生活会。机关工作人员几乎天天晚上加班,星期天仍照常工作;下乡干部要白天劳动,晚上开会,全身心地扑在工作上。遇到政治运动,更是没明没黑地开会。女同志生孩子只能享受规定内的产假,满假即要上班;养孩子没有公婆的要请保姆,一天两次要到单位寻孩子母亲给孩子喂奶。孩子上幼儿园多用上班前、下班后送接,不许占用工作时间。在区乡工作的女同志,下乡要带着孩子,走到哪带到哪。离县城较近的干部,只能礼拜六下班后才能回家,礼拜日要准时到单位。县城离我家也只20华里,但因工作繁忙,一年回不了几次家。1956年春节因加班搞年终决算,竟在县城度过除夕之夜。既是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仍然要全日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激烈的政治运动
继解放初减租减息、反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之后,1952年的查田定产、“三反”、“五反”,1955年的农业合作化,1956年的肃反、审干,1957年的整风反右,1958年的大跃进,1960年的反右倾,1964年的社会主义教育(四清),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1970年的反右倾翻案风,1974年的批林林孔,1976年的批判“四人帮”……其中涉及干部队伍的有“三反”、肃反、审干、反右、“四清”、“文革”、批林批孔、批“四人帮”等。运动中通过学习讨论,批评与自我批评,下楼洗澡,对全体干部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运动中,有严重问题的人分别给戴上“贪污分子”、“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右倾分子”、“走资派”、“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等帽子;有的被开除、被劳教、被管制、被法办。那些有问题的人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甚至走上悬梁、投河、服毒不归之路。一些地、富、反、坏、右子女出身的干部职工,则被划为“黑五类”,限制其当兵、入党、提干、升职和调资。在整风反右中搞扩大化错定的右派人员,虽在20年后的1978年甄别纠正,可有的已含冤离世,大部分人已错过了人生的黄金时代。在这些运动中,由于我谦虚谨慎,踏实工作,跟随形势,待人和善,侥幸渡过了这一个个难关,自始至终没受到任何冲击和纪律处分。但因我岳父当过保长,妻兄被镇压,致使我参加工作20年后才入党,30年后才任职。
严格的组织纪律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每个部门都建有健全的学习、工作、生活等规章制度,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人人模范遵守,个个无条件服从。按照“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要求,每个人都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党纪国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些对自己要求不严,有失检点,违反了纪律或制度的人,组织上轻则给予批评,重则给以纪律处分。从警告、记过、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反法律的绳之以法。那时用了公家一张邮票或一张信纸、一个信封,打烂一个灯罩,或者超了一天假,旷工两小时,多吃多占公物,都要开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写检讨、提保证。乱搞两性关系,贪污盗劫,投机倒把,划不清阶级路线,则要受到严格的纪律或法律处分。破坏军婚要逮捕法办,判3年徒刑。贪污、挪用公款、公物的,数额少的大会批,小会斗;数额大的,追究刑事责任。那时贪污挪用数十元公款,即要先退赔,再开除,再逮捕、判刑。五十年代仅县级机关受到批斗,受到公捕、公判的违纪干部不下数十人。